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4日,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杭州火车南站工作时发现:柴志鹏涉嫌。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柴志鹏的头发进行了甲基定性分析鉴定,鉴定意见是所送柴志鹏的头发总长约5CM,其中距根部0-1cm段、根部1-2cm段和根部2-3cm段头发中均检出甲基。柴志鹏自述其于2021年2、3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其朋友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经查,柴志鹏于2016年6月15日因被西湖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柴志鹏属成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柴志鹏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争端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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