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思华案(余公(低)行罚决字[2021]0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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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思华案(余公(低)行罚决字[2021]02560号)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主题分类】公安 
泵送混凝土【发文案号】余公(低)行罚决字[2021]02560号 
【处罚日期】2021.06.02 
【处罚机关类型】结构性过剩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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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付思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09 
袁大炳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下午,低塘派出所民警在余姚市高铁北站附近抓获涉嫌人员付思华,后民警对其尿液使用、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后将其毛发送往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在其头发根部以上3cm段检测出甲基成份。据行为人付思华的陈述,其于2021年5月初的一天,伙同行为人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北路**公寓里,以烫吸、水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俗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2021年6月2日余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行为人付思华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姚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由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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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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