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行罚决[2022]1372号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公行罚决[2022]137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合公行罚决[2022]137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4.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合浦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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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级别】网上数码冲印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张** 
【处罚对象分类】山东黄金集团综合办公平台个人 
梁自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38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公行罚决[2022]1372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证件号码:**********,1971年11月0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竹山**********,现住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竹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于1997年开始吸食,并发展成瘾。2021年9月2日,张**因吸食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张**又重新吸食。最近一次是在2022年04月11日,张**在其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竹山村委会大坡一队19号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2022年4月11日张**因吸食海
洛因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十字路国道处附近被合浦县公安局十字路派出所抓获。经审查,张**如实陈述了吸食成瘾严重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张迪杰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合浦县公安局投送至合浦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或广西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合浦县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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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2:2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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