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初,孙勇伙同满某春在椒江市倪李张小区出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07月12日,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勇有嫌疑,后民警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桃源公寓402室将孙勇传唤至天台县城东派出所办案区,对孙勇的头发进行提取,并将孙勇的头发样本送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孙勇头发(发根端3cm以内)中含有甲基。 熊事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孙勇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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