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陈**)
【主题分类】公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2.06.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北流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教师的人格魅力【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陈** 
配料系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4:39:37  弹道相机
广西北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生态休闲
违法行为人陈**,男,证件号码:**********,1965年03月28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陆川县横山镇**********,现住广西陆川县横山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2年6月21日7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小新村一无人老屋,以“烫吸"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相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陈**处以伍佰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北流市公安局松花派出所送北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9日。
捷克 斯洛伐克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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