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浔公行罚决[2021]2884号

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浔公行罚决[2021]288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案号】浔公行罚决[2021]28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10 
【处罚日期】2021.11.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桂平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萨维切维奇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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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公行罚决[2021]2884号
违法行为人薛**,男,证件号码:**********,1961年05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桂平市南木镇**********,现住广西桂平市南木镇**********。
报刊征订
现查明2021年11月14日下午两三点钟,违法行为人薛**在广西桂平市南木镇新宁村白屋屯7号其家对面竹根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15元。后于2021年11月15日下午被桂平市公安局南木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薛**的尿液检测结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以及违法行为人薛**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薛**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桂平市公安局送桂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3日李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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