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行罚决[2021]5970号

广西平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行罚决[2021]5970号
【主题分类】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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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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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平乐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闲来笔潭下载【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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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1:20 
广西平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行罚决[2021]5970号高效液相谱法
违法行为人李**,男,证件号码:**********,1986年09月21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平乐县同安镇旺**********,现住广西平乐县同安镇旺**********。
现查明2021年11月,违法行为人李**在平乐县同安镇一绰号“肥塘"的男子家中以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陈述、前科证明及尿液检测呈阳性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两名民警送往平乐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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