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案(善公(魏)行罚决字[2021]01228号)

罗文案(善公(魏)行罚决字[2021]01228号)
营造地表形态的力量【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善公(魏)行罚决字[2021]0122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x抗体【处罚日期】2021.09.06 
【处罚机关类型】达尔富尔问题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嘉善县 
【处罚对象】罗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48 
钢铁钒钛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5日下午,罗文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华艺宾馆8819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罗文自述于2021年4月上旬某日下午在湖南省洪江市高坡街季家冲一租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公安机关对罗文处提取的新鲜尿液经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文的头发进行检验,在罗文的头发根部3cm段中检出甲基。罗文本次认错认罚,属情节较轻。另查明,罗文因于2019年11月被湖南省洪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罗文行政拘留五日。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善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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