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棚案(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095号)

余棚案(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09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09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1.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3.0文明【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湖南大学综合管理系统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余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李跃程【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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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余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建公(乾)行罚决字[2022]00095号
被处罚对象
余棚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6日,建德市公安局***派出所办案民警对余棚的新鲜尿液采用、联合试剂盒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呈阳性。违法行为人余棚自述:2022年1月24日下午,其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家中,自制“冰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22年1月26日,余棚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查证,余棚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余棚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书录解题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乾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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