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晶晶案(海公(禁)行罚决字[2021]01849号)

V给常晶晶案(海公(禁)行罚决字[2021]018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重建人类社会海公(禁)行罚决字[2021]01849号 
【处罚日期】商鞅变法的性质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热力迸发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高青县实验中学常晶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1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7日18时许,海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宁市火车站出站口查获人员常晶晶,经检测,常晶晶的尿样呈阳性,并在常晶晶处查获“面面”一包,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面面”中检出和成分,净重共计0.581克。常晶晶自述其于2021年06月05日晚上,在山西省自己家中一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面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晶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一包,净重共计0.581克。
cd1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本局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06月08日起至2021年06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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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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