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7日18时许,海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宁市火车站出站口查获人员常晶晶,经检测,常晶晶的尿样呈阳性,并在常晶晶处查获“面面”一包,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面面”中检出和成分,净重共计0.581克。常晶晶自述其于2021年06月05日晚上,在山西省自己家中一楼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面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常晶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一包,净重共计0.581克。 cd1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本局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06月08日起至2021年06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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