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兵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兵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夜笑话【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 
【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 
【当事人】任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裸片【当事人-个人】任兵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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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任兵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气液混合器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提供的上诉人及张永巧的询问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单、社区戒毒决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成瘾认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市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信封、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凭证、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职权。根据浦东公安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任兵经司法鉴定,在其头发中检出甲基成分;且根据张永巧的供述,上诉人曾于2019年4月下旬吸食。浦东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再次吸食的事实。上诉人有关本次头发中检出成分系上次残留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佐证,也与浦东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曾因被行政处罚,后转为社区戒毒,但社区戒毒期间又再次,浦东公安分局据此认定上诉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浦东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其威胁、恐吓,制作伪证等,均缺乏事实证据证明,本院不
予采信。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限期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电视台都市零距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任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33: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23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宣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涉嫌吸食的任兵和张永巧(另案处理),并于当日受案登记。经传唤讯问,任兵拒绝承认其在2019年1月22日之后吸食过。张永巧在笔录中承认其与任兵在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曾吸食:“我们当时是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和路XXX弄XXX号XXX室,那天晚上任兵从外面拿回一些,拿回家里之后,我们两个人就在房间里坐在床边用自己做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任兵2019年7月24日
的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唾液类)检测报告单显示及甲基呈阴性,经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法衡[2019]毒鉴字第1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任兵头发距根部3cm段的头发中检出甲基成分。浦东公安分局另查明任兵于2019年1月22日曾因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查获时尚处于社区戒毒期间。据此,浦东公安分局认定任兵成瘾严重,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浦公(宣桥)强戒决字(2019)10089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任兵于2019年4月下旬一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和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有的违法行为;其系成瘾人员,且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任兵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任兵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沪公法复决字第35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浦东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任兵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浦东公安分局所作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浦东公安分局具有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
权。浦东公安分局受案后经询问、司法鉴定、成瘾认定后,作出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浦东公安分局经调查,查明任兵有前科,查获时尚处于社区戒毒期间,又在其毛发中检测出甲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浦东公安分局据此决定对任兵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兵自称2019年1月22日之后再无触碰,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本次查获后毛发鉴定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故任兵关于本次头发中的成分是上次被处理后残留的主张不能成立,而张永巧的陈述能够印证浦东公安分局关于任兵成瘾严重的事实。市公安局作为浦东公安分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在收到任兵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根据浦东公安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作出维持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任兵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任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味关系电影【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任兵上诉称: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上诉人威胁、恐吓,其提供的证据系伪证,且执法程序违法。上诉人自2019年1月被处理后未再,本次头发中检出的成分应为上次的残留。综上,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市公安局所作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均违法,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任兵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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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浦东   公安分局   戒毒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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