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860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860号
【主题分类】公安  派丽奥
星标邮件【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86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10.03 
【处罚机关类型】扫描振镜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曲靖地震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59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公行罚决[2021]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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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黄**,男,证件号码:**********,1990年11月07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茂**********,现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茂**********。
现查明22021年10月02日20时许,我所民警工作中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文地街发现一个疑似人员并当场抓获,经胶体金法检测尿液呈阳性。经传唤黄**回到马头岭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对的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于2021年10月2日12时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文地街的一个山岭上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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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15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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