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娟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6117号)

李富娟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611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6117号 
狐狸和乌鸦教学设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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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2021.08.30 
钙离子拮抗剂【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寿命预测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李富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滑雪产业发展趋势2021.12.29 13:57:06  邓本殷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青阳路21号依佳鞋莊店内查获李富娟,李富娟自述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晚上,在桐乡市崇福镇金立物资回收站办公室内,以“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的违法活动。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富娟头发根部3cm段中检出甲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富娟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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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3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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