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严控规避借壳、严管配套融资—重组新规解读

严控规避借壳、严管配套融资—重组新规解读
2016-06-24 来源:重宇合众
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聂明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上市部也在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三个规则从多角度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组上市(即借壳)、募集配套资金及用途、业绩补偿承诺等问题进行了约束,将对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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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王承绪1完善借壳的认定标准
现行《重组管理办法》认定借壳的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3)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近年来,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红筹股纷纷回归,其中一些不符合IPO、借壳条件的公司想尽快登陆资本市场,个别创业板公司经营困难又想避免退市等
图片红叉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出现了各种规避借壳的重组案例,而现行规则中认定借壳的标准过于单一也给这些操作以可乘之机。基于此,本次《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重点即在于限制这类规避借壳行为,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认定标准
现行规则中购买资产的规模仅考核资产总额一项指标,而资产总额作为时点数,容易被人为操纵,《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等五个量化指标,只要其中任一指标达到100%以上,就认定符
合交易规模要件。这五个指标可以对标的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度量,能有效地避免因指标过于单一而导致人为调节的情形。由于壳公司通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标的资产在收入、利润或净资产等指标上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100%的可能性较大。征求意见稿量化指标的增加,无疑是大幅扩大了借壳上市的界定范围。
除上述量化指标外,《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两项特殊指标,即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两项指标加大了监管部门的裁量权,对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新型规避借壳手段留有监管空间。
(2)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现行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多长时间内注入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借壳,也就是说,只要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后不论多久,只要累计注入的收购人资产达到一定规模,都将构成借壳。而《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明确为60个月,即:如果收购方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60个月后再进行资产注入,则不构成借壳。该期限有助于加强首次累计原则的可操作性,另外,60个月的期限也足以使借壳方通过IPO等正常途径实现资产证券化,提前60个月谋求规避借壳的主观动机不强。
(3)明确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除根据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等因素判断以外,特别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如果上市公司因股权分散而认为其没有实际控制人,并以此为理由认为其股权变更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将会受到前述规定的限制。
(4)增加对壳资源的限制,防止监管套利
对于构成借壳的,除了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以外,《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了以下条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监管部门明确了借壳等同于IPO审核的原则,而《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借壳甚至规定了比IPO更为严格的条件,这将有助于防止重组方在借壳与IPO之间谋取监管套利。同时,上述规定也使得部分的壳公司暂时不具备壳资源的价值,如果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将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
2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借壳的配套融资,提高了对重组方的资金实力要求,同时也限制了市场资金通过配套融资参与借壳的机会。
3加强对借壳的锁定期要求
我为教育添光彩《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规定增加了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的持股锁定要求,并延长了新进入上市公司的其他小
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原股东选择重组方时将更加慎重,有利于抑制短期套利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对于规避借壳的,给予严厉的事后追究和处罚
全桥整流《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三条中单独增加一款,对于规避借壳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的追究和处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借壳要求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该解答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解答进
什么是附着力一步明确“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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