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摩士集团第一条为明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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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物理化学学报(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第十六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各向异性
第十七条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
提议监事的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ip交换机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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