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系统平台开发评估2023.05.12
节油剂生效日期:2023.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上证发[2023]8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会员
违规行为监管》的通知
上证发〔202380
校长李忠玩弄新婚女教师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会员违规行为自律监管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适用指引第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512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用指弓I4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
下统称相关监管对象)在开展经纪、保荐、承销、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受托管理、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业务过程中,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其所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指引。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本所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会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的,对其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本所对违规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知识管理系统(二)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种类
第五条滑县县志本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对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以下工作措施:
(-)谈话提醒,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按要求以视频或现场的形式就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进行解释或说明,接受监管提醒;
(二)监管工作函,即以监管工作函、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补救、改正或者防范措施;
(三)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的其他工作措施。
第六条爱森斯坦本所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和监管需要,可以对会员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会员、会员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在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业务系统、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从事相关业务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相关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会员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四)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提交的文件;
(五)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
(六)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七)取消交易权限;
(A)取消会员资格;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相关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最近36个月累计3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或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本所可以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并可以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三章违规情节
第九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危害后果、市场影响程度、具体情节等,对其违规情节轻重进行认定。
第十条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或者市场影响较小,且不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轻。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
(-)涉及金额较大或占相关财务数据比重较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较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
(四)对相关信息发布准确性、证券交易秩序、风险管理等方面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五)未勤勉尽责,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主体达到纪律处分的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六)未有效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客户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七)引发部分媒体;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
(-)涉及金额巨大或占相关财务数据比重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引发大规模投资者投诉;
(四)对相关信息发布准确性、证券交易秩序、风险管理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
致本所启动应急程序;
(五)影响本所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清算交收正常进行;
(六)导致本所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交易状态变更等;
(七)对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地位、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八)发生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技术事故;
(九)引发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自律管理措施适用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性质、违规情节轻重,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等,确定对其适用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会员及相关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市场影响较小,违规情节较轻的,本所实施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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