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11.02
【文 号】北证公告〔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
北证公告〔2021〕25号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听证程序,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双磷酸盐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站直了做人 议论文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听证程序,提高自律管理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在作出以下自律管理决定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
  (一)公开谴责;
  (二)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三)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暂不接受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五)暂不受理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七)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八)取消交易权限;
  (九)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十)取消会员资格;
  (十一)股票的终止上市决定,但根据当事人申请终止上市的除外;
  (十二)本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自律管理决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无需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处分决定,不属于听证申请范围。
  第三条 本所就纪律处分事项举行听证的,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
  本所就终止上市事项举行听证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者网络视频、电话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条现代货币数量论 纪律处分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终止上市听证委员由本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相关审议会议召集人担任。
  上市委员会秘书处、纪律处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分别担任终止上市、纪律处分事项的听证会秘书。听证会秘书负责会议材料接收、听证通知发送、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五条 听证委员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的委员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委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所拟作出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自律管理决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所事先告知书或者本所公告送达事先告知书期满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听证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纳入听证范围。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同一事项的部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
  本所向当事人发送听证会议通知书等听证相关文件的,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
  听证申请材料提交途径、方式及工作人员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八条 听证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下列文件:
  (一)听证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材料;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包括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听证事项有关事先告知书;
  (五)证明听证申请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的材料;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至三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九条 听证申请事项及材料符合本所规定的,本所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个交易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前向当事人发送听证会议通知书,并通知听证委员、本所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向听证委员发送听证会议材料。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或者上市委员会对听证事项的后续审核,原则上由听证委员进行。
  听证申请事项及材料不符合本所规定的,本所不予组织听证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听证会议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程序;BICYCLOL
  (三)听证的纪律;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且经本所同意的;
窄告  (三)因听证委员回避,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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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所认为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会议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书面提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本所及时安排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无法亲自参加,提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的,可以委托1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1名熟悉听证事项情况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
  (二)在听证会议召开一个交易日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结束听证;
  (三)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和回答提问,举证客观、真实;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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