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横琴规划展示厅【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9.09.29
∙【字 号】豫律协[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通知
(豫律协〔2009〕14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加强和规范违规违纪律师的惩戒工作,是律协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省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协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律师社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律师素质参差不齐,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的投诉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日趋复杂,惩戒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为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好《律师法》所赋予的管理职责,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各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是律协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律师协会在处理违规违
纪执业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当事人投诉重视不够,推诿敷衍当事人,投诉案件久拖不决;二是有的地方袒护被投诉律师,处分结果失之于软,没有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三是有的地方对投诉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随意性大,程序不够严谨和规范,损害了律协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此外,有的地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停留在口头说教上,对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启动惩戒机制,而是听之任之,给律协工作造成了被动。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一些地方律协对律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的研究不够,管理意识不到位,管理手段跟不上,这与律师协会所担负的促进律师队伍、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任不相适应,与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众对律师队伍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各地律师协会务必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当前律师队伍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健全惩戒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执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二、加大投诉查处和惩戒工作力度
要加强协会惩戒机构建设,把一些责任心强、有正义感、乐于奉献的律师调整充实到协会惩戒机构中来,建立机构工作制度和投诉受理、查处、反馈、报告、公示等制度,保障工
作经费,真正发挥作用;要及时处理每一起投诉案件,不姑息,不护短,坚决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杜绝因投诉查处不及时、不正确引起的重诉、越级投诉和上访;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协会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坚决清除律师队伍的害之马,切实做到惩前毖后;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日常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要把惩戒工作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行业惩戒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工作
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惩戒工作,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重效率。要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程序,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调查分析案情,必要情况下,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坚持集体研究,民主表决。要进一步规范惩戒决定的格式文书,惩戒决定书要统一以律师协会名义下发,并告知被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权利。要进一步规范行业惩戒决定的执行,所有惩戒决定要报省律协上网公示;处以训诫处分的,要当面对被处分人予以训诫。
近日,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纪律惩戒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附件一),并规范了三类惩戒决定格式文书(附件二)及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附件三),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律协将每年度对各地规范行业惩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执业纪律教育
恩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会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要利用受惩戒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宣传律师行风建设情况,展示律师行业严格管理的信心和决心,动员全社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使广大律师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附件:1、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略)忏悔录奥古斯丁
3、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书格式文本(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科教导刊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戏迷ok网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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