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尊重公序良俗,向不良投诉说不!

律师执业风险警⽰录:尊重公序良俗,向不良投诉说不!
律师职业,是⼀个从业内到业外均受监督和管理的职业,尤其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升级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2022年2⽉1⽇起施⾏)之后,“公序良俗”这⼀原则通过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六条、第五⼗条等在律师的执业与⾮执业⾔⾏中进⾏了⽐较全⾯的规范和运⽤,尤其在实施细则第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有损律师⾏业声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为,应当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的⾏业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会员权利三个⽉以上⼀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的⾏业纪律处分。”
在当前《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等新执业规范与新处分规则的时代背景下,尤其引⼊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执业⾏为的处分规定,对律师⾏业从业者提出了更⾼的执业标准与职业要求。由此引申开来,也势必会在⼀定程度上引致更多对律师及(或)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现象,需要⾏业深刻思考。
终极篮徒本⽂以诉讼案件的对⽅当事⼈投诉本⽅代理律师的惩戒调查案件,向律师⾏业传递⼀种⽴场:如果代理⾏为不存在违规事实,协会能够维护会员的合法代理权,向不良投诉说“不”!
本案例的基本情况是⼤全公司2021年9⽉以北京LJ律师事务所Z律师、T律师有帮助伪造证据的违法⾏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北京LJ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LJ律所)⼆位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移送投诉材料,本会经审查资料决定⽴案审查。在审查期间,本会向LJ律所发出补证通知书并收到补证。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意见,最终依规建议驳回投诉⼈的全部投诉请求。
(⼀)案例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背景是⼤全公司举报称LJ律所两位律师仅收到当事⼈⽀付的律师费8万元,但却违法开具125,482.83元的律师费发票,并向⼀审和⼆审法院作为律师费⽤证据提交,因此构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据⾏为。⼤全公司因此提交民事起诉状(投诉⼈为被告)、、原告(被投诉律师的委托⼈)主张赔偿的证据(⽬录)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投诉⼈为被上诉⼈)、福建省⾼级⼈民法院(2021)闽民终296号案传票等证据以佐证其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会依规追加LJ律所为被调查⼈,与被投诉律师分别申辩⼤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只收到了当事⼈8万元律师费,故其举报没有任何依据。同时向本会解释LJ律所委托⼈与⼤全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19年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全公司停⽌相关侵权活动并赔偿损失。⼤全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律师的依法执业⾏为进⾏投诉,很可能是在其可能⾯对败诉后果的情况下,对律师的打击报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律师的依法执业⾏为进⾏投诉,很可能是在其可能⾯对败诉后果的情况下,对律师的打击报复,并提供了与案涉代理、收费相关的系列证据与案卷资料。
(⼆)两⽅的诉求与意见
(1)投诉⼈-⼤全公司的诉求与意见
投诉⼈⼤全公司因与原告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以及⼆审案件诉讼关系,与被投诉律师形成诉讼利益对⽴⾯,⼤全公司⾃述通过相关渠道掌握的证据初步证实Z律师、T律师仅仅收到原告⽀付的8万元律师费,但北京LJ律师事务所却违法开具⾼达125482.83元的律师费发票向⼀审和⼆审法院违法提交作证,并且违法主张125482.83元的律师费⽤由⼤全公司负担。⼤全公司认为原告代理⼈Z律师、T律师在没有收到原告发票票据对应数额律师费的情况下,为帮助原告诉请的律师费获得法院⽀持,向法院提交虚假的125482.83元的发票票据,并向法院虚假声称已经收到原告⽀付的相关律师费合计125482.83元;⼤全公司司依法认为原告代理⼈Z律师、T律师已经构成涉嫌向⼀审和⼆审⼈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据⾏为,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举报并且要求按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予以严厉查处,并提供了诉讼中取得的诉讼⽂书及部分证据。
(2)被投诉律师及被调查⼈的意见及证据
被投诉律师及被调查⼈分别向本会提交的⾮常翔实的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以论证和证明⼤全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举报北京LJ律师事务所Z律师、T律师伪造证据⼀事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依据,有可能系在其可能⾯对败诉后果的情况下对两位律师依法执业的打击报复,并向本会提交“委托代理⽂件”、卷宗(诉讼代理案件,证据⽬录及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决定、与委托⼈协商确定代理费⽤的来往邮件、合并账单、⽹银回单、发票等证据,并根据本会补证通知要求提交了往来邮件、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认证书等资料,含涉外⽂件的翻译件,⾮常清晰地证明了投诉代理费所涉全部相关事项。
(三)惩戒委重点查明的情况及处理建议
森高社(1)关于律师费的收费⾦额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双⽅通过电⼦邮件确定本案投诉所涉法院诉讼案件⼀审阶段的律师费,收费采取按⼩时收取律师费加封顶模式,LJ律所开具的账单中列出了Z律师、T律师的每⼩时收费的费率、⼯作内容及对应的⼯作时间。客户在收到律师事务所的账单后,向账单中指定的账户付费。LJ律所在确认收到律师费后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备注代理案件号。被调查⼈LJ律所开具了18,215.10美元的律师费的账单,后收到客户付款,结汇后共计⼈民币125,482.83元,于2019年2⽉对⽅开具了等额的发票,不存在虚开发票的客观事实。
(2)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证据
投诉⼈⼤全公司举报Z律师、T律师构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据⾏为,但投诉⼈并未对此主张提供任何书⾯证据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该虚假、伪造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为制⽌侵权⾏为所⽀出的合理费⽤是法律规定的原告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主张律师费损失。在案查明被调查⼈LJ律所提交的服务费账单、银⾏汇款结汇等证据,可以证明该收费⾦额属实,对应律师费发票真实有效。同时在法院⼀审判决中亦得以审判确认为有效证据、有效诉求。在案件的⼆审审判期间及开庭时,投诉⼈有权对案件相关证据进⾏依法质证,接受法院的审查认定,服从法院的⽣效判决。
(3)代理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规⾏为
通过案件双⽅的书⾯意见、在案证据,尤其代理案件卷宗,本会在调查投诉案件期间并未发现被投诉⼈及被调查⼈存在其他违规⾏为。因此,本案以对投诉请求不予⽀持为处理建议。
(四)基于本案的执业风险提⽰
本会结合双⽅提供的书⾯证据材料,根据查明的事实,针对投诉⼈的投诉要点、请求及被投诉⼈申辩的意见,逐⼀阐明调查组对律师及律所是否存在违规违纪⾏为的理由及认定意见,做出了基于案情的处分建议。但是,本案的发⽣,给律师从业者提出了执业风险。
(1)完善⼯作⽇志,让⼯作有据可查
在本案中,被投诉律师和被调查⼈的申辩⼯作做的⾮常细致,其关于委托代理案件本⾝的⼯作也是⾮常的细致,步步留
在本案中,被投诉律师和被调查⼈的申辩⼯作做的⾮常细致,其关于委托代理案件本⾝的⼯作也是⾮常的细致,步步留痕,档案全⾯⽽翔实,为在投诉审查中保障⾃⾝权利提供了证据⽀撑。试想,如果计时计费⼯作环节,⽆法确实⼯作价值,没有相应沟通、确认、票证等凭证,是不是就极可能⽆法在律师费的收费⾦额上⾃证清⽩,给投诉⼈留下把柄?
(2)重视惩戒委的补证通知
惩戒委在审查案件期间,发现证据链瑕疵或与待证观点或事实相关的问题,会及时向关系⼈发送补证通知书,⼀是为准确查明案情,⼆是为当事⼈提供补证机会,投诉案件参与调查各⽅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完成相关⼯作,避免发⽣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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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代理案件对⽅对代理⼯作的评价
我们在审查投诉案件期间,发现为数不少的投诉案件发⽣在案件双⽅之间,有的是原告投诉被告的代理律师,有的是被告投诉原告的代理律师,甚⾄发⽣过互相投诉对⽅律师的案情。这⼀现象,有当事
试用目录⼈的原因,⾃然也脱不掉律师个⼈的原因,给对⽅挑起投诉机会。
以案释规,本会⿎励当事⼈依法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为,对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举报、投诉违法、违规执业⾏为,本会将依规予以及时查处。但是,本会不⽀持当事⼈没有真凭实据,或仅凭道听途说等主观意愿,滥⽤投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发起投诉,以此⼲扰律师的正常执业⾏为,对于这类投诉⾏为,本会将不予受理、不予⽀持。
各级律师协会可以为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职业⾏为保驾护航,举旗谋定,向不良投诉说“不”!但是,必须确认对投诉不予⽀持,或者对被投诉⼈、被调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都是基于案涉证据和纪律规定⽽来,当然也会重点考虑被投诉⼈、被调查⼈对于投诉所涉⾏为及相关⾏为的深刻认识与⾃新。因此,⾯对投诉不可怕,不尊重惩戒调查程序才是对律协会员⾃⼰、对律师⾏业的⼀种重⼤伤害,甚⾄造成律师⼀⽣的执业污点。
土著菌实践经验表明:法治兴、律师兴。举例⽽⾔,说案明理,是希望引起律师服务从业⼈员的指导性思考与启发。律师是我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作者,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全意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是依法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从职业⾏为,到⽣活场景,对⾸都律师体进⾏了全⽅位的⾏为指引与⾏为规范,必将有⼒促进⼴⼤⾸都律师忠诚践⾏使命,认真履职尽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极端生命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张华东(隆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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