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6.10.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0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
第六条吃饭也疯狂在线观看 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八)如会员发生执业责任事故,依法或依照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导致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生理赔的;
(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会员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可予以单独处分。
第八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意见的。
第九条 对违规会员,律师协会可视违规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情形做出处分和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三年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的 (包括3次), 律师协会应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包括通报批评) ,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三)律师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包括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时间的计算以处分或处罚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至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案件止,会员发生违规行为满二年的,律师协会不再追究其违规责任。追究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杨昌济 会员违规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受到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省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按本细则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由三至二十一名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同级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肾病论坛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纪律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律师协会权力机构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对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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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规案件受理手续;
中国药理学通报 (三)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