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大功率开关电源设计∙【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股东权利征集作出一般性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此规
定,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4日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开征集定义】王的男人 李俊基 本规则所称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规则所称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以和为贵13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条【征集人适格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不履行公开承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规则规定的适格条件。
第四条【为公开征集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为公开征集提供服务的,应当核实征集人的征集资格,了解征集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开展活动。征集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征集服务:
(一)不符合《证券法》和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征集事项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
(三)拟采用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公开征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第五条【征集活动原则】 任何人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马洛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信息披露】 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周正孝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进行发布的,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的披露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报送要求】 征集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报送要求,并通过上市公司报送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报送行为不得视为被报送单位对征集文件真实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或是对征集文件中任何表述或议案的赞同与支持。
软件可靠性 第八条【联系渠道】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征集人征集文件及相关报送文件的方式,以及,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九条【保密义务】 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召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征集活动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在相关信息已披露前不得泄漏给第三人。
第十条【股东委托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征集人代为
行使。
第十一条【禁止转委托】 征集人行使征集获得的股东权利的,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为征集活动提供服务的,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但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处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