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12修订)

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
cnki学术则(2012修订)
⽂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
颁布⽇期:2012-10-15
执⾏⽇期:2012-10-1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业务规范
第三章⾏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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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律管理
第五章⾃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为进⼀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进⾏了修订,经2012年3⽉1⽇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民银⾏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零⼀⼆年⼗⽉⼗五⽇
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
(2008年4⽉15⽇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1⽇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为⾮⾦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债务融资⼯具提供中介服务的⾏为,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债务融资⼯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具有关发⾏、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
第四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件,包括:
(⼀)登记报告;
(⼆)执业资格证明⽂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内控制度;
(五)专业部门及专业⼈员情况说明;
(六)最近⼀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七)登记所需其他⽂件。
第⼆章业务规范
第五条债务融资⼯具发⾏需要组成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组成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第六条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建⽴、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条主承销商应建⽴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律规范性⽂件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具的承销和发⾏。
第⼗条⾃债务融资⼯具发⾏之⽇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持续信息披露。
第⼗⼀条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具本息,或履⾏约定的⽀付义务。企业不履⾏债务时,除⾮投资者⾃⾏追偿或委托他⼈进⾏追偿,主承销商应履⾏代理追偿职责。
第⼗⼆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条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承销团协议的约定开展承销活动。
第⼗四条信⽤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确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具的信⽤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跟踪评级。信⽤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评级的质询。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标准⽆保留意见进⾏说明。
摩托罗拉e375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少包括对发⾏主体、发⾏程序、发⾏⽂件的合法性以及重⼤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第⼗七条信⽤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增进有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为规范
第⼗⼋条中介机构在银⾏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规章及⾏业⾃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建⽴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设置,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员。
第⼆⼗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条中介机构相关从业⼈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以影响其独⽴性的,该从业⼈员应回避。
第⼆⼗⼆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够的时间,执⾏必要的⼯作程序,确保全⾯、深⼊地开展尽职调查。第⼆⼗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对所依据的⽂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企业存有重⼤违法违规⾏为,或者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遗漏的,应当督促企业纠正、补充;企业拒不纠正、补充的,中介机构应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四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表述清晰准确,结论性意见应有明确依据。报告应充分揭⽰风险,除⾮企业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任何描述。
专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经办⼈员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且不得有不合理的⽤途限制。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作底稿。⼯作底稿⾄少应保存⾄债务融资⼯具到期后5年。
第⼆⼗六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员对其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利⽤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中介机构不应有以下⾏为:
(⼀)超出⾃⾝能⼒或采取不正当⼿段承揽业务;
(⼆)与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
(三)以不正当⽅式提供中介服务;
(四)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
(五)其他不正当⾏为。
第四章⾃律管理
第⼆⼗⼋条交易商协会定期组织市场成员对中介机构类会员进⾏市场评价。
第⼆⼗九条市场评价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及业务情况评价、市场成员评价、相关专业委员会评价、交易商协会评价等因素,具体评价⽅案另⾏制定。
第三⼗条市场评价结果在交易商协会⽹站公布。交易商协会根据市场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进⾏分级规范。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可对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开展情况和⾃律规范性⽂件遵守执⾏情况开展业务调查。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建⽴中介机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员提供中介服务所受奖励、处分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律处分
第三⼗三条未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氧化苦参碱
第三⼗四条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建⽴健全中介服务有关制度和⼯作机制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第三⼗五条主承销商出现未按业务规范要求组织债务融资⼯具的承销与发⾏、协助和督促企业信息披露、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具本息或履⾏约定的⽀付义务等情形之⼀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
江南命案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三⼗六条中介机构出现未按规定开展后续管理⼯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等情形之⼀的,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三⼗七条承销团成员、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增进机构未按业务规范要求提供中介服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三⼗⼋条中介机构出现未按要求全⾯、深⼊、规范开展尽职调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三⼗九条中介机构违反第⼆⼗三条规定,未履⾏相关核查、验证、督促及报告等义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件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四⼗⼀条中介机构出现未恪守保密义务、利⽤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四⼗⼆条中介机构违反第⼆⼗七条规定,存在不正当⾏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第四⼗三条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配合协会业务调查的,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选。
第四⼗四条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涉嫌违反法律、⾏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五条各中介机构中介业务⾃律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四⼗六条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七条本规则⾃公布之⽇起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2.10.15,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0:3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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