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任职要求
董监⾼任职要求
⼀、中⼩板董监⾼任职资格及要求
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以下情况(1)⽆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梦醒五棵柳(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5)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为公司法要求)
(6)在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3.1.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符合法律、⾏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尚在禁⼊期的;
(⼆)最近36个⽉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级管理⼈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管理办法)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董事有以下相关规定: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独⽴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事;
⾄少包括⼀名会计专业⼈⼠(会计专业⼈⼠是指具有⾼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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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三分之⼀独⽴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独⽴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作经验。
下列⼈员不得担任独⽴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母、⼦⼥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妹、岳⽗母、⼉媳⼥婿、兄弟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名股东中的⾃然⼈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员。
5、家族企业的董事、⾼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对董监⾼有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差额选举,⿎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选。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式选举董事的,独⽴董事和⾮独⽴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数不超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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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应当为会计专业⼈⼠。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
(⼀)《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
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主板⽆此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主板⽆此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
最近⼆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级管理⼈员的监事⼈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单⼀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主板⽆此款】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担任。
【主板⽆此条。创业板: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创业板董监⾼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董监⾼有以下规定:
1、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以下情况
(1)⽆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unproper
(5)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在职国家公务员。
2、经理⼈员、财务负责⼈、营销负责⼈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创业板⾸发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候选⼈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者且尚在禁⼊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
(五)⽆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够的时间和精⼒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履⾏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截⽌起算。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级管理⼈员的监事⼈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
公司董事、⾼级管理⼈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5、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6、独⽴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独⽴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事;
⾄少包括⼀名会计专业⼈⼠(会计专业⼈⼠是指具有⾼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三分之⼀独⽴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独⽴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作经验。
下列⼈员不得担任独⽴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母、⼦⼥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妹、岳⽗母、⼉媳⼥婿、兄弟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名股东中的⾃然⼈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员。
7、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董事,并由独⽴董事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应为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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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族企业的董事、⾼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三、保代培训对董监⾼任职资格要求
《2011年第1期保荐代表⼈培训纪要》对董监⾼任职有以下相关规定:第⼆部分第(四)点:要注重发⾏⼈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家族企业,尽量不要出现除独⽴董事外董监⾼均为家族成员的情况,这样董事会很难真正发挥作⽤;另外,监事不能为董事、⾼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情况最终的判断原则就是是否影响发⾏⼈的独⽴性。
第(六)点⼏个具体问题:2、董事、⾼管诚信问题和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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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能与发⾏⼈共同办企业。如果董监⾼有竞业禁⽌,要如实披露。
当归注射液董⾼的重⼤变化,重点要判断该变化对发⾏⼈是否构成重⼤不利影响。四、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及⾼管⼈员发⽣重⼤变化的理解和适⽤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2006年5⽉17⽇颁布,以下称《⾸发办法》)第⼗⼆条规定“发⾏⼈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确定了发⾏上市条件有⼀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报告期内董事/⾼级管理⼈员(以下或称管理
层)是否发⽣重⼤变化,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规范且运⾏有效的治理结构。由于重⼤变化的标准不统⼀,造成经常会遇到⼀些
问题,如公司董事会正常换届造成⼈员变化较⼤是否属于发⾏上市障碍;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期初为有限公司,只设执⾏董事不设董事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改设董事会,是否存在报告期内管理层发⽣重⼤变化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股东会只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针、投资计划以及公
司的其他重⼤事项,董事会⼀般作为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经理层为公司业务执⾏机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平与公司的管理层密切相关,如果公司管理层发⽣重⼤变化,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重⼤变化,给发⾏⼈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带来重⼤不确定性。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明确发⾏⼈的管理层在报告期内未存在发⽣重⼤变化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并参考部分国外发达市场的判断标准,所谓最近3年内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是指发⾏⼈董事、经理、财务负责⼈、技术负责⼈或核⼼技术⼈员、营销负责⼈等⾼级管理⼈员(⾼级管理⼈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变动依法履⾏了相应的程序,且每⼀会计年度内累计未发⽣1/3以上变化。
如发⾏⼈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正常换届及新聘⾼级管理⼈员造成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1/3以上变化的,不视为发⾏⼈最近3年内董事、⾼级管理⼈员发⽣重⼤变化,但需运⾏⼀年,且当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发⽣重⼤不利变化。
上述董事、⾼级管理⼈员是否在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1/3以上变化,应当以期初管理层⼈数为计算基础。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6:36: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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