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0.16
【文 号】上证发〔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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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发〔2020〕7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要求,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位素扫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自行车  第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
  (四)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人或者托管人;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六)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小提琴独奏夏夜
  (七)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
  (八)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
  (九)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十)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七)、(八)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的原则,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原则,提高自律监管执法效率。
  第五条 适用纪律处分时,本所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
  (一)违规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
  (二)单位违规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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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是否积极配合调查;
  (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
  第六条 适用纪律处分时,本所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
  (一)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
  (二)违规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
  (三)违规行为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程度;
  (四)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程度;
  (五)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大小,违规主体从中获取的利益大小;
  (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程度;
  (七)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一)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违规行为涉及金额或者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巨大;
  (三)违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
mad  (四)违规行为长期持续,未予整改;
  (五)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
  (六)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七)最近12个月内曾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八)最近12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监管措施;
  (九)故意实施或者隐瞒违规行为;
  (十)拒不配合本所或者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违规行为远超相应纪律处分标准;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规行为达到通报批评标准,且同时存在本标准规定的可以从重实施纪律处分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形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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