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与培养大数据条件下公安院校侦查实战化教学研究

118
【教育与训练】
2021 年 1 月第 1 期 January 2021
No.1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4p理论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能力与培养:大数据条件下公安院校侦查实战教学研究
何 军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 210031)
摘 要:大数据在侦查实战中的深度应用必然要求公安院校的实战化教学发生变革。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工作由从对物的操作转变为对数据的操作,侦查人员应具有数据使用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学习和研究能力。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是知识实践教学,是导向实战能力的教学,是前瞻性教学。应从
构建侦查知识生产和供给机制、实行研究性教学、构建数据化实战情境三个方面来提升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能力;实战化教学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1-0118-07DOI:10.ki.jbjpc.20210105.001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驱动了人类社会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1]1,也成为推动教育系统创新与变革的力量。
大数据是警务实战深度应用的场域,正在使警务实战发生根本的变革。公安院校的教育说到底是培养警务人才的教育,是职业教育。因之,大数据对公安职业教育的冲击和影响相比一般院校更为直接。
罗马法原论公安院校教学的实战化是学校性质的应有之义。2015年1月20日,公安部提出“一切面向实战,一切为了实战”的教学训练理念,确立“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的教学训练目标。我国公安院校的实战化教学已有10年有余,然而当前公安院校的实战化教学存在形式化、机械化、口号化[2]、实效不足[3]等诸多问题。不仅如此,大数据在警务实战中的深度应用必然要求公安院校的实战化教学发生变
革。本研究以公安院校的侦查实战化教学为视角,从大数据条件下实战能力为出发点,结合对当前实战化教学的反思,研究大数据条件下的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的发展问题。这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数据时代公安院校教育何处去的问题。而这对所有的职业院校或者新建本科院校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吕宋岛一、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能力:基于犯罪与侦查博弈的视角
我国学者对实战能力的概念研究不多。实战能力从属于实践能力。在心理学中,实践能力的研究集中于实践智力(practical intelligence )。美国心理学家斯腾伯格认为“实践智力是一种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将抽象思想转化为实际成果的能力”[4]。刘磊、傅维利“把实践定位于在认识指导下的问题解决的
收稿日期:2020-09-21
作者简介:何军(1972—),男,博士,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警官学院大数据侦查教学团队负责人。基金项目:四川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项目(SHZLZD1601)、湖南省公安理论和公共安全研究基地项目(18JDZDXM0)
过程,将实践能力定义为:保证个体顺利运用已有知识、技能去解决实际问题所必需具备的那些生理和心理特征。实践能力就是对个体解决问题的进程”[5]。实战能力是实践形式中双方对抗程度激烈的一种表述。侦查实战能力,也即侦查能力,是完成侦查实践活动所展现的个体的主观条件,进而言之,是指侦查员在侦查活动中所具有的发现、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完成侦查任务的素养和技能。[6]也有学者认为,侦查能力是侦查主体完成侦查活动、侦破犯罪案件所必备的一种心理特征。[7](一)研究侦查人员能力的恰当语境:犯罪与侦查的博弈
侦查人员应具有什么样的能力?界定侦查人员能力的依据是什么?从传统到现代,侦查人员能力发生了哪些变化?变化的根据是什么?进入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应具备什么能力?
回答以上问题,要进入犯罪与侦查的博弈语境。如果避开政治、道德的语境,犯罪与侦查,不论从宏观的历史来看,还是从微观的博弈策略来看,都是目标相反、相互对抗的追逐和竞技博弈。犯罪与侦查博弈至少蕴含以下内容:(1)犯罪与侦查的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侦查,犯罪发生和发展是侦查发生或发展的根据或逻辑。(2)犯罪与侦查是一种竞逐关系。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犯罪与侦查在力、技、智方面竞技,优者获胜。(3)犯罪与侦查是一种零和博弈。犯罪赢,就会逃避侦查;侦查赢,犯罪就会被发现、抓获和追诉。(4)社会形态不同,犯罪与侦查的竞技内容、手法不同。犯罪与侦查博弈双方的博弈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深嵌于社会的场域之中,受制于社会的历史境遇——技术、制度、文化等,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犯罪总是“绞尽脑汁”,运用社会新技术、方法,甚至反向利用侦查知识悄悄开辟新的战场,创造新的犯罪形式,以获得新生;而侦查也只有不断地更新知识,加强能力而得以获得对犯罪的抑制。
因此,某种程度上说,侦查的全部规定寓于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中,研究侦查必须研究其对手犯罪,侦查能力也不例外。很显然,在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中,侦查的能力和限度取决于犯罪的能力和限度,且两者同时受限于社会形态。犯罪分子和侦查人员是犯罪与侦查博弈中一次次博弈的双方主体,具体来说博弈的输赢和走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分子和侦查人员的能力。进而言之,研究侦查人员的能力
必须要放在时代背景下犯罪与侦查博弈的语境中。
(二)大数据条件下犯罪与侦查博弈范式转换
在工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前(以下统称小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是在物理空间里进行的且借助于物质或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竞逐博弈。具体来说,犯罪空间、犯罪时间、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都是物质或物质变化。而侦查主要是寻隐藏在物质中的信息,包括利用新技术来获取物质中的犯罪信息。因此,犯罪与侦查都离不开物质,包括寻以物质为载体的信息、物质的使用技巧以及身体在物理空间的转移速度,主要是一种操作性实践。对于犯罪来说就是如何不留有物质信息或证据以及身体物理空间快速转移,而对于侦查来说就是如何通过对物质观察、分析、研究而提取犯罪信息、保留证据以及在物理空间快速移动以追逐犯罪。进一步说,在小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是基于物质上力、技巧、有形速度的竞技,是一种“街头巷战”。在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博弈某种程度上不再是“街头巷战”,而是变成了一种数据博弈。在大数据时代,对于犯罪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大数据反向利用以创生犯罪形式、提升犯罪能力,以摆脱在物理空间所受各种羁绊和博弈中不利境地,另一方面如何避免数据记录,以逃避侦查;对于侦查来说,就是如何利用数据记录挖掘犯罪信息,创新侦查形式,以发现犯罪、追捕犯罪。因此,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的博弈不再是力、物质使用技巧的竞技,而是基于数据的算法博弈,而最根本的是一种“脑力竞技”博弈。
(三)大数据条件下侦查人员的实战能力
首先是数据使用能力。由于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变成数据博弈,因此,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过程就是对数据的操作过程,即数据的采集、存储、查询、比对、挖掘、应用等过程。因此,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侦查人员要胜任侦查工作,完成侦查任务,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数据使用能力,尤其是数据场景的应用操作能力。
其次是思维能力,尤其是数据思维能力。犯罪与侦查博弈,说到底是思维的对抗,不论在小数据时代还是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都十分重要。侦查思维决定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人、犯罪事件的认识活动,决定了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而对侦查途径、措施、对策等的选择。侦查人员思维能力的强弱是刑事案件能否被侦破的决定性因素
119
之一。[8]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小数据时代,侦查从类型上属于人力侦查,犯罪与侦查是身体力量和物质技巧的竞技博弈,侦查操作更多的是物或物化的对象,人力在侦查中作用重大。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中,数据、技术、思维三者缺一不可,但是在越来越数据化的社会,数据获取并不困难,技术也可以由技术公司来解决,唯独思维需要侦查人员自身来提供。不仅如此,在大数据侦查的价值链条中思维处在最顶端,没有思维,数据就是一堆乱码而已,在大数据侦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思维指导:收集什么类型的数据?收集多少数据?如何建构数据模型挖掘犯罪信息?如何分析和应用大数据的结果?等等。
再次是创新能力。犯罪与侦查的竞逐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奔跑速度,也即创新速度。犯罪总是不断与社会交互,不断创新;因此,侦查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控制。从小数据时代到大数据时代,知识和技术的创新和传播加速度发展,使得侦查工作从“制作手工艺品”向“制作艺术品”转换。“手工艺品”和“艺术品”的最大区别也许是创新程度不同。手工艺品虽也凝结了手工艺人创新思想,但更多的依赖于经验、习惯和可传授的技巧方法等。但艺术品更强调创新性,强调独一无二性。“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生将来工作时会调动各方面的知识,解决千变万化的实际问题,反之则往往会墨守成规、拘泥教条,对于突如其来、变化多端的问题束手无策或处理不当,特别毕业多年后在校所学的知识已经陈旧的时候。”[3]
最后是学习、研究能力。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加速迭代更新并加速向社会渗透、扩散,犯罪不断更新换代,知识加速陈旧化,今天的知识不再能够应对明天的犯罪,警察每天可能面对的都是新问题、新情况。实践者首先必须是学习者和研究者。作为一个警察,不仅要熟悉当下处置手段、处置流程,掌握某种专业技能、精通某种专业设备,更重要的是具备自我不断继续学习的能力以及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能力。
二、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内涵
侦查与犯罪永远是人与人的斗争,侦查教学是培养犯罪与侦查博弈中侦查人才的,侦查与犯罪博弈方
式决定了侦查教学方式,因此侦查教学本身是其博弈的一部分。如何有效地培养警察实战能力,实质是侦查博弈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实战化教学?在大数据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实战化教学才能培养出具有上述能力的侦查人员?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相对于传统教学来说,内涵上发生了哪些变化?
笔者认为实战化教学是公安院校教学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战化教学不是单纯的技艺训练教学,也绝不应局限于模仿实战,而应该有更深刻的内涵,是一种高级形态的教学。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是以实战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学,是一种融合知识、技术、实践形态的教学,是一种将知识和实践压缩在一个数据实战情境中的教学。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实战化教学具有如下特征:
现有人口
(一)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实战化教学是知识实践教学
长期以来,有两种流行的观点压制着侦查知识、侦查学科的发展,一种是“理论无用论”,一种是“侦查无(理性)知识论”。“理论无用论”认为侦查有理论,但理论并不能指导实践,对实践无价值。“侦查无(理性)知识论”则彻底否定侦查理论的存在。这两种观点都导向实战崇拜主义,并形成一种压制性力量,使公安院校及其教师长期甘于学习实战,以实战为师的境地,这当然也影响到实战化教学的方式。
侦查有无知识及其知识类型决定了侦查实战化的教学方式。如果侦查没有理性知识,仅是一种技艺(技艺也可看作一种操作性知识),那么实战化教学就是技艺训练教学;但如果仅是技艺教学,那么侦查实战中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又如何培养?如果侦查中蕴含理性知识,那么实战化教学主要就是理性知识实践教学,即是如何运用理性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教学,当然其不排除技艺训练。
在前工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前期,侦查少部分是理性知识,而大部分是不可言说的但知道“如何行事”的经验知识,侦查破案除依靠经验还主要依靠人力。因此,这个时候的侦查教学,主要是师带徒式经验传授。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社会的渗入,犯罪与侦查的博弈情境改变,犯罪反向利用各种科学、理论、技术而使犯罪形式和场景不断变化,因之,侦查也需要穿行于各种科学、理论、技术、日常生活经验和千变万化的场景、形态之中。这时,侦查知识表现为多种形态:侦查的一般理论形态知识;运用各种科学、理论、技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具
120
体知识和技术知识;基于侦查的情境实践产生的经验知识。因此,实战化教学常常把运用各种科学、理论、技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具体知识和技术知识简化或提升为标准化、模式化的程序性、技艺性知识,并以此来对学生进行标准化、模式化教学训练。这种标准化、模式化的实战教学所培养出来的
是标准化、模式化的产品,很难培养出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实战能力。
到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博弈日益知识化、智能化和科技化,侦查实践及其情境中充满各种知识、技术。不仅如此,在大数据社会,一切都表现为数据,侦查中千变万化的场景、形态及其蕴含相关关系都可以数据呈现,通过对数据符码的操作,运用统计学、数学就可以洞察其中相关关系,这样我们似乎就摆脱了诸如物理的、化学的、生物以及日常生活知识等各种庞杂知识以及个体经验的依赖,侦查过程仅仅是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过程。但是,大数据将侦查庞杂知识和个体经验都浓缩为数据关系,其内含着各种知识图谱,数据及其关系是知识库中实体、概念、关系的映射。如果没有知识,难以构建数据关系,难以有各种算法模型。实际上,大数据具有一种压缩功能,将理性知识、技术和实践压缩为数据关系而已,而处理数据对知识理性化的要求更高了。可以说,在数据侦查中,侦查知识贯穿在使用数据应用的方方面面。也正因如此,舍恩伯格与库克耶认为“大数据时代绝对不是一个理论消亡的时代,相反地,理论贯穿于大数据分析的方方面面”[1]92。
如果说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是个知识实践的事业,侦查人员是个知识工作者,那么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就应该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教学。把实战化教学仅作为一种模仿实战的技艺训练,而没有知识的滋养,实战化教学就会空心化,就会变得肤浅、浮躁和功利化,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成效不大。
(二)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是以实战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学
自发功>管坯
实战化教学是面向实战的教学,但面向实战与培养实战能力并不能划等号。实战化教学实践中常常把实战化教学简单等同于模仿实践教学,试图将实战化教学警局化,力求将当下的侦查实践搬进课堂,因此,仿真教学就成为实战化教学不懈的追求。然而,这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管是从现场影响案事件进展因素的复杂性,还是从处置案事件主体心理压力的角度来看,教学中的实战与实践中的实战是两回事,教学仿真性取代不了实践真实性”[9],仿真性教学的真还不如实习过程所获得的真。另一方面,由于只是照葫芦画瓢模仿实战之形,追求模仿实战具体习惯、做法以及实战中经验,只注重技能技巧的训练,缺乏能力导向,难以培养出具有侦查思维、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等实战能力的合格侦查人才。
笔者认为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实战化教学是在理论教学基础上更高级形态的教学,是培养运用知识、数据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教学。因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实战化教学需要情境,但情境只是手段,培养能力才是目标。实战情境也不是简单模仿,可以根据实战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编排、设计。二是大数据条件下实战化教学虽然是知识实践教学,但是知识和技术也只是能力培养手段。因为在深度信息社会,知识和技术都是相对的、临时的,不具有稳定性,尤其是基于实战情境的知识、技术、技巧和方法都会很快过时,甚至有用的知识和技术换个情境也就会失效。能力培养超越知识和技巧传授,只有能力才能在快速变迁的社会和丰富的场景中成为克敌制胜的法宝。
(三)大数据条件下的侦查实战化教学是前瞻性教学
2013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时指出:“院校教育必须与时俱进,坚持面向战场、面向部队,围绕实战搞教学、着眼打赢育人才,使培养的学员符合部队建设和未来战争的需要,向着部队、实战、未来贴近再贴近。”习总书记高瞻远瞩,既提出了对实战化教学的要求,又指出了实战化教学的特点——符合未来需要,向着未来贴近。习总书记的思想对公安院校的实战化教学同样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要具有前瞻性,这既是社会发展的促逼,也是实战化教学自身的使命所决定的。一方面,时代的飞速变迁要求我们把未来纳入今天的行动框架。大数据时代,理论、思想融合速度加快,技术和各种知识加速度更新和扩散,犯罪手法不断更新,犯罪场景不断变化,侦查实践的做法还未来得及总结可能就已经过时了。因此,过去那种“以已经发生了的警务实践为参照物、为样板”的实战化教学具有一种滞后性,所培养人才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警务,甚至有可能会犯刻舟求剑、犯经验主义错误[9]。从犯罪与侦查的博弈来说,
121
如果我们要打到一直在向前飞动的小鸟,必须把口向前移动。只有把未来纳入今天的行动框架,我们今天的行为才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是以培养未来合格的实战化人才为使命,即使将实战化教学意义局限在培养学生一毕业即能上手适应性上,也需要教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实
战化教学没有前瞻性,教学实效必然打折扣。因此,我们认为,大数据时代要求实战化教学内容、地位发生变革,即由过去紧跟实战、学习实战变革为前瞻实战、引领实战。
(四)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是数据场景教学
构建逼真化的数据情境是实施大数据条件下实战化教学的基础。传统的犯罪与侦查的博弈情境是物质化,因此实战化教学可以仿照实战场景建构有形、可感可触物质化的实战化场景。如今,这种物质仿真逐渐被虚拟仿真技术的仿真所取代,不论是物质仿真还是虚拟技术仿真,仿真的仍然是物质场景,其目标是通过逼真的场景给学生以真实的物化感受。大数据时代,犯罪与侦查主要是数据博弈,因此,我们需要设定数据场景。数据场景是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在数据场景下才能培养使用能力、数据思维和数据条件下创新能力、学习及研究能力。
三、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学的路径
大数据条件下实战化教学如何才能改变其过去的空心化、实效不足等困境?如何培养出符合实战需要的具有数据实战能力的侦查人员?我们认为首先要构建侦查知识生产和供给机制,其次要开展研究性教学,第三要构建数据化实战情境。
(一)构建侦查知识生产和供给机制
如上所述,大数据条件下的实战化教学是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教学,因此实战化教学需要知识支撑,否则实战化教学就会空心化,成为水课。然而,大数据时代知识是临时的、流动的,因此,构建知识生产和供给机制为实战化教学提供源源不断的知识供给服务就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吉本斯(Gibbons)等人的研究,当下的知识生产模式可以分为模式1和模式2,模式2是从模式1的学科矩阵中引发出来,是模式1的补充。模式1和模式2各具特点:模式1,主要在一种学科的、主要在认知的语境中进行;而模式2中,知识的生产,则是在一种应用的情境中进行的。模式1是基于学科的,并且将所谓基础和应用明确区分开来;模式2的知识生产是跨学科的,其特点是“基础”和“应用”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不断交互。模式1以同质性为特征,而模式2则是异质性的。模式1中,知识的合法性都是由一个确定的专家团体来认定;而模式2中,知识的合法性就是有用性和有效率。相比较而言,模式2的知识生产担当了更多社会责任且更加具有反思性(reflexive)。[10]
侦查知识是怎样生产的?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实现实战化教学的知识供给?吉本斯关于知识生产模式的研究,对于大数据条件下侦查知识的生产和供给的分析和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侦查知识以应用——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为依归,侦查行为穿行于各种科学、理论、技术、日常生活经验和千变万化的场景、形态之中,难以有一种学科能够总括各种知识、洞察侦查情境中的各要素的相关关系,因此,侦查知识更主要是跨学科的综合应用知识,主要属于模式2的,而作为模式1中的侦查
学科知识相对难以发展,但并不否认侦查学科及其一般理论的存在和价值。
在大数据条件下侦查知识生产和供给,要构建一种多重螺旋结构和协同创新机制。首先是公安机关和数据公司的知识生产。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践者首先是个研究者,在实战情景中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利用弥散化的各学科知识尤其是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等知识创新出各种技法、战法、机制、模式。这些知识具有个体性、情境性、碎片化特征,但是在一定范围内能广泛传播。在大数据社会,各种大数据公司为了商业利润也参与到侦查知识的生产和传播中,成为侦查知识生产的重要主体或有力推手。其次是公安院校及其教师学习、提炼和研究。公安院校及其教师也是侦查知识的生产主体,但是其是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数据公司知识生产基础上的二次生产。公安院校的教师在学习实战基础上研究实战,对实战知识去粗存精、去伪存真、逻辑化、系统化、理论化,并进行前瞻性研究,创生出新的知识,纳入侦查知识体系框架中。最后是系统化侦查知识一方面供给到实战化教学中,为实战化教学服务;另一方面系统化的知识又返回到实战中为实战服务,引领实战。系统化知识的返回是通过两种路径实现的,一种是校局合作,知识又回流到实战中;另一种是通过培养合格的侦查人才毕业
122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5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侦查   实战   数据   知识   教学   犯罪   能力   实践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