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一、分析主义流派
分析主义法学
霍夫曼降解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
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
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寺院法方面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他们主要是对教令作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又称“评注法学派”,1250—1400年活跃在意大利的一批法学家和教师所组成的一个学术派别。与注释法学派相区别,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
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以及详细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研究的目的是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尔曼习惯法和宗教寺院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后注释法学派发祥于法国,代表有西诺·达·皮斯托亚(1270—1336)。后注释法学派的影响波及整个欧洲,其著作对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影响。
概念法学
19世纪下半期R.耶林(Thering)对于同期的德国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讥称,用以表示反对该学派自认专以探讨各部分法学中的诸概念为己任的。耶林认为,概念法学事实上是为法而研究法和就法而研究法的法律教条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倾向。后来,概念法学这个词已作为对西方19—20世纪分析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的统称,而得到普遍采用。二、自然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
西方历史上最悠久、影响最大的法律思潮。其基本特征是假定某种客观精神,如神意、理性
、道德、正义、人性或类似的抽象为本源性的法、即自然法,而实证法仅仅是表现这种自然法的外部形式。所以,自然法学是一种应然的法学,理想主义的法学。它的理论基础是客观唯心主义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论。自然法学说的历史进程,有以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学,也被叫做自然主义自然法学。这主要指在古希腊的思想家那里,国家(城邦)和法,始同奴隶制一样都是自然现象的一部分。人定法必须顺从于这种自然的法。(2)中世纪的自然法,即神学主义自然法。其最大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它是融合圣·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二人的学说而成的。阿奎那说财产私有制和奴隶制虽非自然法的本质要求,但社会历史证明它们对人类有好处,所以是对自然的“有益的补充”。(3)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即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它开始用“人的眼光”看待社会历史,宣布封建主义法违背人性的、不合理的法,必须推翻。这种自然法学包含有自然状态,国家契约、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法制主义等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古典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潮最高峰。(4)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经过一个世纪的沉寂,到19世纪末20世纪又开始“复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达到高潮。它分为两个派别:一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法学,其最大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J.马里旦。二是世俗的自然法学,美国的L.富勒,J.罗尔斯和R.德沃金等人都是佼佼者。应当承认,自然
不锈钢t型条>荧光发射光谱
法学注重于探讨实证法背后的精神和原则,确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法价值科学的范畴。但其非科学的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正由于自然法理论具有抽象的概念和属性,因而历代剥削阶级思想家往往都要把它当作政治工具来运用。有时被压迫的劳动阶级的代言人(如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也利用它反对剥削阶级,寄托自己的理想。
三、社会法学流派
金狮酱油>多普勒效应社会法学
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含义庞杂,包括欧洲的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等,近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也可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内。其代表人物政治观点很不一致,有人反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和国家不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张社会本位,社会联带主义,加强国家干预;有人则主张自由放任的政策,认为法是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工具。他们的共同观点大致包括:(1)反对分析法学中规范主义的立法,主张把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研究;(2)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法律或书本上的法,而在社会本身、实际生活中的法、“活法”,主张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元论;(3)反对自然法学中思辩、理性的方法,法学研究不应从不可证
明的假定出发,而应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主张“应该是这样的法”与“实际是这样的法”的二元论;(4)把法看作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是调整各种不同利益的工具。社会法学与法社会学都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的,但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把前者看作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把后者看作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
法社会学
看云识天气教学设计
又称“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研究对象包括两方面:法律现象的社会根源,研究法律现象怎样随着社会现象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现象的社会效果,研究社会现象怎样随着法律现象的变化而变化。它可分为理论法社会学和经验法社会学。理论法社会学以某种社会哲学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理论为基础。当代西方理论法社会学包括不同的流派,如功能主义理论、冲突理论、互动理论等等。经验法社会学将社会学的社会调查方法,实践方法以及统计学方法运用到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相关分
析中,把社会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法律现象作为因变量,或者把法律现象作为自变量,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作为因变量。法社会学包括许多分支,如犯罪社
会学,离婚法社会学、诉讼法社会学、法律职业社会学等。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共同的研究课题,但二者的研究角度有所差异,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将社会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法社会学(sociologicallaw或le-gal sociologg),视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而将法学家所从事的研究称为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或so-cio—legal study),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
经济分析法学
又称“经济法理学”或“法律经济学”等,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很快播散到整个西方世界,形成重大影响。其代表人物是一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有J.康芒斯、J.伯克、R.波斯纳;此外,意大利人V.帕累托和英国人N.卡尔多、J.希克斯等福利经济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学说,也为该学派的产生作了重要贡献。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所著《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一书,是集大成者,故该学派也被称为芝加哥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以期保证最合理地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它的方法论的特点,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评价一切法律现象。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库斯定理,包括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2)波斯纳原则,即法律要模拟市场的普遍原则。
(3)克莱布里斯和麦勒米德的责任规范说。(4)关于法的概念、比较法、法律正义的理论。(5)对各部门法(所有权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侵权法、反垄断法及刑法和程序法等)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美国社会矛盾和官方决策的需要,让法律完全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效益。但是这样一来,必然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酿成更大的矛盾。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31: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553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学   社会   法律   研究   分析   社会学   注释   现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