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
         
jesscadrake2018>陈书录第一节  经济法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定义                       
  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1、德国
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负指数分布(1)方法论说。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
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包括有两种学说:
一是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代表人物是卡斯凯尔(Kaskel)。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他着眼于作为经济法对象的“人”,是以经济性企业者(企业主)为中心概念,不同于上述对象说是着眼于国民经济中的“组织”形态。并且,他还将经济法与商法加以区分,指出经济法是有关企业管理的专门法,商法则是有关商业的专门法。后有人对卡斯凯尔的学说有所发展,如库拉乌捷以“企业”为中心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
(5)机能说。它着眼于法律的机能,以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故又称经济统制
刘师培法说。代表人物贝姆(Bohm)、赫梅尔勒(Heamerle)。贝姆主张,认识经济法必须考虑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赫梅尔勒认为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后来,林克(Rinck)继承、发展了该学说,明确指出,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强调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由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规制。
2、日本
日本经济法学说主要反映在二战以后(二战前基本因袭德国),其代表人物有金泽良雄、丹宗昭信等。
(1)金泽说(《当代经济法》《经济法概论》)。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换言之也就是用“国家之手”来代替“无形之手”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或者说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而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则因时代和社会的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如:针对契约自由而形成的垄断,从通过自由竞争谋求提高生产、协调国
民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要应付危机和不景气,从谋求经济稳定的立场出发,要求制定卡特尔促进法和稳定供求的法律;为在通货膨胀中保持经济稳定,要求制定抑制物价的法律。
(2)丹宗说(《现代经济法入门》)。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所谓“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市场支配状况成为经济法的独立规制对象,规制市场支配(规制方法、目的多种多样)的一系列法就是经济法。指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3、法国
法国作为老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民商法、行政法的发达闻名于世,其经济法理论研究则相对落后。但法国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存在的,并展开研究,主要形成有以下学说:
(1)企业法说。代表人物是克劳德·尚波。认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同农业和手工业文明向工业经济过渡相联系,其标准和基本对象就是企业,经济法就是企业法。指出,企业是作出经济决定的单位,是作为我们目前这
种工业文明的框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细胞,它是普遍利益、企业自身利益和个人特殊利益的汇合点。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可以说,这是前述德国企业管理法说的延续和发展。
(2)国家干预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费尔南·夏尔·让泰。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实现经济目标的一种从属性技术或工具,随着国家行为所依据原则的重大波动而波动。
(3)普遍经济利益法说。代表人物是罗伯·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在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可以认为,这是上述两说的折衷看法。
4、前苏联
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是在民法与经济法论争中逐步演进的,现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及所存在的制度背景的变迁,形成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经济法学说只具有史学意义。不过,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对我国曾产生影响作用。有人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前的经济法学说基
本就是前苏联经济法学说的翻版。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分战前和战后两阶段,归纳主要是五说五派。
(1)“两成分法”学派。代表人物是斯图奇卡(20年代)。认为当时苏联存在两种经济成分、两种经济关系和两个法律门类。指出建立在国家计划基础上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而建立在无计划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的经济关系应由民法来调整。
(2)战前经济法学派(政策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金茨布尔格(30年代)。认为~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的关系,也调整公民间的关系。
(3)综合部门法学派。代表人物是拉伊赫尔、托尔斯泰(40—50年代)。他们把法的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部门,一类是综合部门。指出,作为基本部门法,具有统一的对象、专门的调整方法,其中不可能有其他法部门的规范,在法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而作为综合部门法,则不具有统一的对象,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关系,它可以由基本部门的规范组成,可以综合利用基本部门的调整方法,它在法体系中不占有任何地位。他们认为经
济法就属于“综合部门”。
(4)现代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和B·K马穆托夫(50年代兴起)。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和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既涉及纵的经济关系(领导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也涉及横的经济关系(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出,纵横两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统一的,把财产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结合为一体,因此经济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在整个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曾经,1970年,拉氏等人制定了一个《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73年在拉氏领导下召开一次关于经济法典的讨论会。
(5)经济行政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勃拉图西、阿列克谢耶夫(60年代)。他们批判现代经济法学派和综合部门法学派的思想观点,认为不能只限于分析经济管理机构的建立及活动的一般原则,还需深入研究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调整问题,为此,应建立一个特别的亚部门法律学科,这就是经济行政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部门)。
5、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因其法律传统受判例法的影响较大,加之接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故一般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是相差太远。正如德国学者托伦(Denis  Tallen)指出,“在普通法系,很少有谁使用经济法(Economic  Law)概念,它至今还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人们宁可选择商事法(Commercial  Law)这一术语”。但是,也有学者注意到了经济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看法。如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和特伦斯·邓蒂瑟。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商业、工业、和金融活动的规则,不是关于私人权利的法律。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干预,一般不管行为人是商人、工业家或银行家。他们主张狭义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金融财政的法律规定:二是竞争经济的法律规定;三是价格收入的法律规定;四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还提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而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二)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和法学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经济法研究蓬勃兴起,一度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产生过诸多经济法理论。当前随着新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高空核爆有关经济法理论又在不断修正、补充和更新。在此,我们以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观点概称为“旧论”,而此后出现的经济学说观点概称为“新论”。
1、旧论
博客圈有关我国经济法学说的旧论一般说来是在1986年前后形成,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王家福、王保树。认为经济法是以各种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形成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心词是“综合”。指出:经济法是综合的法律部门,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综合的,不是单一的,包括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三种不同质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也是综合的,不是特定的,包括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此论与前苏综合部门法学派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
(2)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是人大佟柔。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制定或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个综合部门,而只是一门法律学科。这个学
科的任务是研究如何运用已有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来有效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由于经济法是运用各种基本法的手段和原则对不同种类的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故它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或综合的法律部门,但作为一门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还是必要的。
(3)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是梁慧星、王利明,曾合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1986)。认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或行政经济法),它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纵向的、具有行政隶属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指出,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经济行政法有可能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此论可以说是因袭前苏经济行政法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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