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缺氧诱导因子上期发[2017]98号 安钢大厦
【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
(上期发〔2017〕9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业务操作要求,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于2017年6月9物质的量日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暂行)》。
开户机构落实能源中心适当性要求应按照该指南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 (暂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
(暂行)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操作要求,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适用范围
期货公司会员、特殊经纪参与者和中介机构等开户机构落实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适用本指南。
二、可用资金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客户向能源中心申请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客户符合能源中心规定的可用资金余额要求。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开户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人民币和外币余额加总计算,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外币金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当日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充抵折扣率
其中,外币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外汇资金。可用外币币种和外汇充抵折扣率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二)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的,该客户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在该期货公司会员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三)特殊经纪参与者、中介机构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的,该客户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在该开户机构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dopodo对于通过适当性审核的客户,特殊经纪参与者、中介机构应当为该客户出具《关于客户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可用资金要求的证明》(见附件1志行风格),并在申请交易编码时将该证明作为开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