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 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
第五条  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  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 口岸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  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
况,组织初审。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第九条 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直属局推荐的申报口岸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后,再组织现场考核。通过现场考核的,质检总局通知准许口岸(或查验点)试进口粮食,并定期以公告方式集中对外公布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十条 指定口岸搬迁、新增查验点或主要设施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口岸名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 口岸监督及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及直属局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核查进口粮食查验、检测、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等设施运行状况,检查口岸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及疫情监测、铲除是否正常。如发现条件不达标,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或2年没有粮食进口业务的,质检总局将采取进行风险预警、限期整改、暂停,直至取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资格。
第十二条 各直属局应在每年1115日前,向质检总局报送“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报
表”,相关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年度111日起至本年度1031日止。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组织分析评判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情况,适当引入绩效评价模型,并在检验检疫全系统进行工作质量通报。管理规范、工作突出、检出率高的,将列入示范口岸名单;管理不规范、检出率低,或存在重大工作风险隐患的,将列入预警口岸名单。
第十四条 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监督检查、工作质量通报等,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每年实施一次动态调整。新增符合条件的进境粮食口岸,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粮食口岸资格,并对外公布调整后的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五章 特殊措施
第十五条  科研、参展或样品等小批量进口粮食,准许不从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入境。
第十六条  规范整改过渡期内,过去从事粮食进口业务但未列入粮食指定口岸的,仍可继续有条件从事进口粮食业务。过去未从事粮食进口业务的口岸,则应在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规范整改过渡期后,确因特殊情况需从非指定粮食口岸进口粮食的,应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研究提出等效的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方案,并报经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临时有条件进口。临时进口粮食口岸,要尽可能早日申报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资格,纳入常态化口岸管理。
第六章 数据库及专家组
第十八条 结合口岸申报材料,质检总局将建立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数据库。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如发生较大变化,相关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及时报告,以便数据库更新。
第十九条 在各直属局推荐或专家自荐等基础上,质检总局组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考核专家组,协调统一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考核要求,参与考核验收及监督管理,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质检总局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范将在试行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忆唐1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
一、口岸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口岸(及查验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4.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
2.应具备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查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防疫隔离场所及机械设备。
3.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吨。
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等。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5.应具备进口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并具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6.粮食接卸、储存、地磅、查验、处理、下脚料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满足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相关网络系统要求
(三)防疫管理条件。
1.口岸应建立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按规定流向发运。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铲除等制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有效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口岸应成立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在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课程教育研究3.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粮食的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进口、
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4.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或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口岸相关企业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等疫情或粮食作物自生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二、口岸检验检疫要求
(一)现场查验条件。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有针对性的熏蒸残留浓度检测仪、现场查验工具箱、照相机、摄像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有与日常进口粮食业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至少2名植物检疫专业人员和1名粮食检验相关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应熟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法
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粮食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具有2年以上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经验,并接受持续培训与测试。
3.口岸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文件,制订内部管理流程规定,有效运作,做好相关查验工作记录,并与相关实验室保持密切协作。
(二)实验室检测条件。
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附近(车程1小时内)应具备进口粮食常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和品质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口岸实验室),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具备粮食安全卫生及转基因检测实验室。
2.口岸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具有独立或有效分隔的病害、昆虫、杂草检疫实验室、粮食品质检验实验室。
3.口岸实验室应至少有3名专业植物检疫鉴定技术人员(含植物病、虫、杂草检测鉴定)、1名品质检验人员,且均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实验室应通过与粮食检验检疫相关的CNAS等能力认可,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每年组织参与相关能力比对测试及业务培训。

2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
口岸名称                            
口岸地址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监制

广州市交运医院
申请口岸基本情况
口岸名称
口岸地址
开放类型
□水运一类口岸  □水运二类口岸  □陆运一类口岸  □陆运二类口岸
口岸类别
□企业自用码头  □粮食专业码头
捷克 斯洛伐克
□公共码头,接卸的主要产品类别:
□海运散装 □海运集装箱□内河中转散装 □内河中转集装箱 □陆运边贸
日接卸能力
千吨
标箱
粮食仓储能力
筒仓:        万吨;  平仓:        万吨;
堆场:        平方米
近三年接卸的粮食种类与数量
20  年:
20  樟脑油年:
20  年: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郑百岗
法人代表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进口粮食
接卸计划
接卸粮食种类
年接卸数量:
进口后运输方式:
辐射地区及距离:
主要用途:
提供
附件
材料
名称
□口岸开放资质证明文件;
□口岸地理位置示意图;
□口岸布局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植物种类及有害生物本底调查报告;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HACCP)证书(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进口粮食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质量监督员培训合格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申请
企业
声明
本企业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执行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范的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地方政府意见
                                    (公章)
                     
所在地分支机构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所在地直属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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