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汉云、唐安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汉云、唐安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汉云;唐安伦;冷佳宝;枣庄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汉云唐安伦冷佳宝枣庄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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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罗汉云唐安伦冷佳宝 
【当事人-公司】枣庄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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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江中 
【代理律所】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汉云;枣庄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唐安伦;冷佳宝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被告;2、责任划分的问题;3、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的问题。罗汉云派司机携吊车到升聚公司承建的工地为升聚公司提供吊装作业,升聚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系罗汉云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升聚公司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罗汉云和升聚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罗汉云雇佣冷佳宝随吊车到升聚公司承建的工地为升聚公司提供吊装作业,冷佳宝作为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熟悉吊车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事项,在作业过程中应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其发现唐安伦违规到吊车下面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制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玩命关头3东京甩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阿尔巴尼亚与中国关系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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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遗漏被告;2、责任划分的问题;3、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的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罗汉云派司机携吊车到升聚公司承建的工地为升聚公司提供吊装作业,升聚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系罗汉云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升聚公司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罗汉云和升聚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升聚公司将吊装作业交予罗汉云承揽,罗汉云雇用了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吊车司机进行作业,升聚公司并不存在选任过失。其次,事故发生时,司机冷佳宝正在独立进行吊装作业,升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向其下达错误指示,因此,不宜认定升聚公司存在指示过失。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升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升聚公司并非本案中必须共同诉讼的被告,一审法院不存在遗漏被告的情形。    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罗汉云雇佣冷佳宝随吊车到升聚公司承建的工地为升聚公司提供吊装作业,冷佳宝作为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熟悉吊车作
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事项,在作业过程中应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其发现唐安伦违规到吊车下面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制止。然冷佳宝在明知吊车所吊重物处于悬停状态,吊车下方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对唐安伦的行为进行制止,以至于发生钢丝绳断裂,所吊重物坠落,唐安伦受伤的严重后果。冷佳宝在作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冷佳宝因重大过失致唐安伦受伤,罗汉云作为雇主应当对唐安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冷佳宝作为有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罗汉云承担连带责任。唐安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吊车作业时的危险性应已知晓,但其在吊车已吊重物的情况下仍冒险到吊车下方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罗汉云承担70%的责任,唐安伦自负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罗汉云上诉称事故发生系因升聚公司未尽现场安全管理义务所致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之规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可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唐安伦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保安市。根据唐安伦提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公安厅共同签发的《关于印发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9年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高于2019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因此,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云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关于护理期限,唐安伦因此次事故致一级伤残,伤后需长期(终身)一人完全护理,一审法院暂按10年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关于误工期限,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对唐安伦的误工期进行鉴定,建议伤后误工期为24个月,一审法院按照24个月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唐安伦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建筑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其工资收入,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罗汉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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