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03]号 -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钨等矿种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28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全省具有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格的矿山企业,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全省钨、锑、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次下达,本次为第一次分配。但高铝粘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全部予以下达,稀土矿(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暂不下达(详见附件1)。第二次分配将在对上半年各相关企业执行情况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二、继续实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省厅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附件2),并将各市州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纳入市州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参照与省厅签订的责任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将各县市区开采总量控制工作情况作为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相关矿山企业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附件3),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拒不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的矿山企业,省厅将取消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四、20126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国土资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五、加强监管,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强化对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经常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省厅将把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各相关企业执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制度情况纳入全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之一,并将予以通报。
附件:1湖南省钨、锑、萤石、高铝粘土矿2011年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
2湖南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
3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2011年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次分配表
鼻咽
序号
矿山名称
许可证号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金属量,吨)
稀土氧化物(REO,吨)
萤石
矿石量
(万吨)
高铝粘土
矿石量
(万吨)
主采
综合回收
主采
轻稀土
   
7830
400
1500
0
8.1
0
1
湖南杮竹园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4300000521607
4000
 
 
 
 
 
2
湖南有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一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40
1500
 
 
 
 
 
湖南有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二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7
湖南有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三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8
湖南有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五矿段)
C1000002009123120050139
3
桂东县青洞钨矿有限公司
C430000************1933
30
 
 
 
 
 
4
香花岭锡业有限责任公司香花铺矿区
4300000820160
100
 
 
 
 
 
5
苏仙区红旗岭矿
C430000*********0053832
200
 
 
 
 
 
6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320107
2000
 
 
 
 
 
7
北湖区毛家垄铅锌矿
C430000*********0004616
 
200
 
 
 
 
8
湖南有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公司
C43000020113322019389
 
200
 
 
 
 
9
宜章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长城岭铅锌多金属矿
C430000*********0069858
 
 
1500
 
 
 
10
郴州集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龙下萤石矿
C431000*********0005279
 
 
 
 
0.3
 
11
资兴市西坌萤石矿
C431000*********0087976
 
 
 
 
1
 
12
资兴市汤市乡灿兴萤石矿
C431000*********0088157
 
 
 
 
0.5
 
13
桂东县寒口华良矿
C431000*********0079411
 
 
 
 
0.3
 
14
宜章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界牌岭多金属矿
C430000*********0070561
 
 
 
 
6
 
   
0
0
0
0
4
 
15
醴陵市三湖萤石矿
C430200*********0055430
 
 
 
 
0.9
 
16
炎陵县黄上萤石矿
C430200*********0093035
 
 
 
 
0.6
 
17
炎陵县棠华岭萤石矿
C430200*********0101531
 
 
 
 
1.5
 
18
茶陵县高陇镇光明萤石矿
C430200*********0021497
 
 
 
 
1
 
    深部真菌病
0
0
0
0
9
0
20
湖南旺华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双江口萤石矿
4300000820809
 
 
 
 
7
 
21
衡东县莫井乡将军庙萤石矿
C430400*********0033841
 
 
 
 
2
 
   
1500
0
5100
0
0
0
22
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1546
1500
 
 
醚基汽油 
 
 
23
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7650
 
 
2400
 
 
 
24
湖南省安化县渣滓溪锑矿
C1000002009113110046463
 
 
2700
 
 
 
龟甲网
   
0
60
0
0
0
0
25
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
4301000830001
 
20
 
 
 
 
26
宁乡县宏兴石英矿
C430100*********0012920
 
20
 
 
 
 
27
浏阳市蕉溪岭铜矿
4300000830569
 
20
 
 
 
 
   
0
0
11095
0
电视频道包装
0
0
28
锡矿山闪星锑业
1000000620108
 
 
11000
 
 
 
29
冷水江市物华锑矿
C430000************4036
 
 
30
 
 
 
30
冷水江市再兴锑矿
C430000201033120063102
 
 
25
 
 
 
31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
C430000************7566
 
 
20
 
 
 
32
新化县云峰金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0014561
 
 
20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0
0
2515
0
0
0
33
新宁县金家锑矿
C430000************5588
 
 
60
 
 
 
34
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5278
 
 
45
 
 
 
35
新宁县兴隆锑矿
C430000************4838
 
 
50
 
 
 
36
新宁县田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201143110110904
 
 
500
 
 
 
37
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0*********0033840
 
 
1700
 
 
 
38
湖南省邵阳县石井铺铅锌锑矿
C430000*********0056087
 
 
160
 
 
 
   
0
0
1100
0
0
0
39
湖南省东安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C430002009053120018239
 
 
1100
 
 
 
怀   
800
0
6715
0
0
0
40
溆浦龙王江乡办锑矿
C430000************7353
 
 
65
 
 
 
41
溆浦县有金属冶炼厂曾家溪锑矿
C430000************0593
 
 
100
 
 
 
42
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沃溪矿区
1000000620133
800
 
6000
 
 
 
43
辰州矿业有限公司响溪金矿
C430000*********0043604
 
 
550
 
 
 
   
0
0
0
0
0
2
44
桑植县武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树塔铝土矿
4300000414120
 
 
 
 
 
2
十一
   
0
0
0
0
0
8
45
湖南省泸溪县李家田铝土矿
4331000620059
 
 
 
 
 
8
                               
10130
460
28025
0
21.1
10

附件2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
(二○一一年度)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我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所指的责任,是指法律赋予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以及文件规定的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规定,将国土资源部分年度下达我省的特定矿种开采控制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地区、各相关矿山企业,并将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各项工作,并明确1名负责人加强领导。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相关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
五、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做到专人负责,及时上报。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合作,严格对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现场督查。发现矿山企业违约,应当及时追究违约责任;发现矿山企业违法,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继续加强钨矿、锑矿、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勘查、开采管理,2012630日前,除国土资发[2011]29号、[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之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申请变更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的,一律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颁发新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采矿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      2011年度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生产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下达指标文件执行。
十、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省、市各存一份。
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市(州)国土资源局(盖章):
厅长(签字):              局长(签字):
二○一年     

附件3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
(二○一一年度)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制

湖南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
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确保全省钨、锑、稀土、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严格控制在年度配额指标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合同书。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所有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障矿山企业开采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并会同相关部门维护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行生产。不得超配额指标开采,不得将开采配额指标进行转让。       
五、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产品销售凭证制度,不得销售无销售凭证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不得将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销售给非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违法收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矿产品。
六、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如实提供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生产、销售台帐和月、季生产报表,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数量、销售情况和收购单位如实报送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期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采,杜绝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定的指标。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如有违反,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企业保证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
采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生产的钨、锑、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矿产品必须销售给依法指定的收购单位。超控制指标总量生产、将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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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开采   总量   萤石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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