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护配合安全协议

重庆都市快轨施工监护配合安全协议
甲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中银铁路清徐项目经理部
乙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电务段
一、 施工概况几责任地段
根据路局施工计划安排,甲方计划于2011年2月21日—2月27日在清徐站进行补渣与大机捣固作业。具体范围:疏解线、牵出线、M1道、M2道、M3道、机库线、机待线;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签订如下配合协议:
二、影响范围:
甲方:与地点相同
乙方:1.对相关连接线进行防护或拆除。
      2.对捣固区段涉及的信号电缆进行探测,埋深未能满足大机捣固要求时,进行防护处理,必要时做出标示,捣固机组进行避让。
      3.影响捣固地段轨道接续线的完整,施工完毕需及时检查,对损坏接续线进行整治。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430号)
2.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3.《太原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太铁师[2008]297号)
4. 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
5. 《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太铁师【2010】33号)
6.《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则》(太铁师【2010】261号)
7. 《太原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实施细则》(太铁师【2010】343号)
8.《太原铁路局既有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太铁安监【2008】320号)
9.《铁路沿线路材路料管理办法》(太铁安监【2008】143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禁止“黑施工”的通知》(太铁办【2010】288号)
11.《太原铁路局列车时速160㎞/h至200㎞/h区段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太铁安监【2010】506号)
、甲乙双方安全保护内容及安全防护卡控制度
(一)甲方安全防护内容和措施
1.甲方在施工时,遇有乙方设备影响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通过乙方进行处理,确因条件影响无法处理时,甲方应避开对应处所进行施工,为了确保捣固质量,甲方应组织人工对捣固机组无法捣固地段进行捣固,确保线路高低水平位置达标。
2.甲方精心组织,规范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当乙方发现甲方在施工中影响乙方设备时,甲方应及时停止施工,继续方案未确定前,甲方不得盲目擅自施工。
3.施工完毕前,作业车必须提前20分钟出清占用地段,确保乙方对施工区段的电路特性进行检查测试何必要的调整处理时间。
4.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及走向前,严禁盲目进行捣固作业,在过道电缆处进行捣固作业时,必须进行挖探确认埋深达到轨枕底500㎜以上时,方可进行作业,否则采取信号电缆下放或避让措施处理。
(二)乙方安全防护内容和措施
1.积极协助甲方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包括轨道绝缘处连接线等影响捣固车作业的信号设备状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的应及时配合甲方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2.要制定施工安全监督措施,指派培训合格且熟悉业务的安全监察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3.要求对连接于钢轨上的各种连接线进行防护处理,必要时进行拆除、待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确保信号设备使用良好。
4.在现场确定电缆线路的位置,走向及埋设深度,指导对挖出的电缆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
5.乙方应准备好应急抢险的工具及配件,并负责处理故障,在施工地段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尽快抢通恢复正常使用。
6.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施工安全责任,严禁违章盲目施工。
7.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员、认真执行各项安全防护规定,时刻注意机械车动态,及时发出比车信号,督促监护及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大容量存储器(三)甲乙双方安全防护卡控制度
1.涉及既有线的施工,甲方在施工前必须先与乙方现场清徐车间联系,提供每项施工的具体进度安排并根据施工具体事宜制定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关键卡控环节、联系人和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监护配合通知单》、《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经双方签认后有效。
2.严禁超范围、超时间工作,不能随意听从其它任何人的指挥作业,参加施工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机械施工严格实行“一机一人”监护制度,有甲、乙双方各指派防护员、防护员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护员、安全监督员必须同时到岗,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内容的机械施工作业。
4、双方在施工中要委派安全责任心强、技术素质高的人员进行防护,密切进行信号设备的安全运用。尤其要注意轨道电路红光带的放生,要保证各部绝缘的完好无损。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造成轨道电路封连。
黑泽明的电影风格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必须按照营业运营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甲方应将每日施工的地点、进度、范围、起止时间提前向乙方提报,在作业地段发生变化或停工后再开工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施工准备。
2、甲方在施工中应设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指挥联络工作,并与乙方现场负责人保持紧密联系。
3、施工过程中,撬杠等金属工具严禁放在钢轨或插在电缆径路上,确保轨道电路和电缆的安全使用。
4、甲方要严格执行路材路料管理有关规定,每日工作完毕,要对施工现场路材路料进行收集、整理、堆放,无法及时清理出现场的要按规定进行堆码、看守。
5、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信号设备、电缆采取防护措施。甲方施工作业中发现乙方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停止施工,严禁甲方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防止事故扩大。
6、对信号电缆深挖作业,由甲方组织提供足够人员、工具方可实施,挖深工作必须在乙方指导下进行,当乙方指导人员未到达现场,甲方禁止作业,由于甲方私自违章蛮干引起的设备故障,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是施工安全的主体,对施工范围内的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全面负责,同时承担施工安全和线路质量责任,由于大机避让地段必须进行有效的人工捣固,确保线路质量达标,对未采用人工捣固使线路质量超标所引起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8、在施工地段内,凡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发生的费用。在施工地段发生行车设备损坏时,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处理,乙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9、施工中如需改移、拆除既有信号设备(电缆、箱盒、信号机、转辙机)时,必须在施工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配合监护。改移、拆除方案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比照执行太铁安监【2010】506号关于印发的《太原铁路局列车时速160Km/h至200Km/h区段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规定,所有施工必须在“天窗”或封锁时间内进行,严格执行太中银施工作业有关人身安全规定,确保人身绝对安全。
11、严格按照《施工作业配合通知单》的内容、时间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超时间工作,不能随意听取其他任何人的指挥作业,参加施工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在临线作业的各类车辆(如挖掘机、装载机),在临线来车时要听从防护人员的指挥,停止一切工作,下道避车,乙方在施工期间,室内必须有专职值台人员,室外根据现场情况,配置足够的防护人员,作业期间的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监督,
石门一中校长苏光如发现乙方在室内无值台人员,室外作业处所无专职防护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令其整改。
12、乙方应严格按计划作业量、作业范围及工期安排进行施工,凡进行计划范围外及协议确定外的施工均按“黑施工”进行相应考核。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赞助支出
1、乙方要积极协助核查既有设备的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的走向、类型、埋设位置及相关设备的位置。无法提供准备运营信号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凡发生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问题,应积极组织处理,不得拖延。
2、乙方有指导甲方对既有设备做好安全防护的义务,有权随时检查甲方的安全工作状况。对甲方施工涉及的信号设备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在施工期间,发现甲方有行车安全隐患,要通知甲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甲方停止施工。
3、与甲方监理其定期安全通报制度,把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施工负责人书面通报,甲方及时进行整改。
4、自甲方开工之日起至竣工时至,乙方应派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安全监督人员到甲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配合甲方共同确保设备及行车安全。5、未履行安全协议、安全监督失职,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责任事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外,同时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对施工地段的信号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对受损信号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三)、双方共同遵守的作业程序
甲方在乙方现场车间(清徐车间)管辖内进行施工前,必须与乙方现场清徐车间就具体情况制定细化措施,明确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工,特殊地段、特殊原因、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具体协议,在协议未达成前,甲方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1、双方应爱护行车设备,凡因施工作业不当造成设备故障影响行车安全,有肇事方负责,甲方施工时造成信号设备损坏除追究责任外,对损坏的信号设备应按价赔偿。
2、因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有违约方承担,以致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3、因违约方未按协议内容和要求执行,造成令乙方安全和经济损失,在违约方未完成整改前,双方将停止此类配合施工。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甲方负责施工地段的安全管理,乙方负责对甲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甲方施工进度和工作项目,及时派出安全监护人员到现场对甲方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内容
1、双方应把铁路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施工中的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有铁路运输法院采裁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
3、协议签订后,报太原铁路局安全检查室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由甲方双方主管领导审批之日起实行;工程竣工清算完毕,本协议自行废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31: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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