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5.27
【文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
【施行日期】2016.05.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6年5月27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
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四、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协助公司尽快完成各项筹划工作。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或者相关方聘请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股票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
  五、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尽量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盖章的停牌申请(含首次停牌申请和原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申请);
  (二)关于停牌的公告;
  (三)筹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停牌申请和停牌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及其他衍生品等)的停复牌安排;
  (二)停牌期限;
  (三)公司筹划的具体事项,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
  (四)申请停牌的规则依据等。
  七、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首次申请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停牌时,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经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涉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其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4、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并披露继续停牌公告,继续停牌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交易对方,公司与多方沟通尚未最终确定交易对方的,应当在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至少披露交易对方类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等),以及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2、交易方式,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重组方式等;
  3、标的资产情况,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的,至少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涉及多个标的资产的,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
  4、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包括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
  (三)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并披露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继续停牌公告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
  2、交易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等;
  3、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的沟通、协商情况,包括公司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的重大修订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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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包括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
  5、本次交易是否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以及目前进展情况。
  (四)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公司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备忘录第十五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同时披露重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预计无法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4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复牌时间,财务顾问应当就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民航资源中国网  (六)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按照交易进程备忘录及时在重组交易进展公告中披露停牌期间的重要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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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方就交易方案的商议情况;
  2、公司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石油学报 石油加工  4、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事前审批意见等;
  5、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6、存在可能终止重组的风险,交易双方因价格分歧、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以及税收政策、
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可能存在重组失败风险的,公司应当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后续进展;
  7、已披露重组标的的公司,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披露拟变更标的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原因;
  8、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七)在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已停牌时间计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公司直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因事后审核所需的停牌时间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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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可以更换重组标的,但应当在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起累计停牌 3 个月前披露预案并复牌。
  八、上市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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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含股权,下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且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预计复牌时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公司应当在停牌公告中至少披露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预计交易金额范围、中介机构名称和预计复牌时间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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