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2013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危机管理专家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27
黄大象
∙【文 号】上市二部函[2013]45号
∙【施行日期】2013.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化工设备与机械∙【主题分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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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2013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抓住幸福不撒手
(上市二部函[2013]45号)
XX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保荐机构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8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持续督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出具2012年年度报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含2009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各保荐机构均应进行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并与相关证监局交换意见,了解相关证监局所提示的核查重点和关注事项。保荐机构应按照《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见附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同时,应结合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情况,充分考虑需予以核查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保荐机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所附《定期现场核查报告》格式),并报送相关证监局和深交所。 二、保荐机构对现场核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投行部负责人要作为现场核查工作负责人,对现场核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荐机构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同时,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和流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内部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加强持续督导工作的内部质量控制。湖南工业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