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章程

创业板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债权债务由新设股份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全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刘锡山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原绿球藻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理念】。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营范围和方式。
阿拉木图宣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    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全部    雷州市第二中学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在    李尙福 国防科技大学第一部136章物理老师李雪霜截至    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权益或现金】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其中公司因本条第(一)项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六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因本条第(三)项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九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将在通过有权机关审核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1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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