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条件—创业板(注册制)

上市条件—创业板(2023.2.17更新):
丙丁酚
规则名称
要点
规则内容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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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积雪苷
主体资格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财务规范
第十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非财务要求
2.1.1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财务指标
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定位
第二条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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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定位指标
第三条 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偏振模散(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
第五条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自摆乌龙(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8:2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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