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2】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的主要区别(一)

【审计实务2】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的主要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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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实务中,部分同事认为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为同一业务的不同称谓,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现在我们尝试着向大家介绍两者的主要区别。
gps组合关注的范围不同意见类型不同实例对比文件依据不同鉴证对象不同交易机构对内控审计和内控鉴证报告需要不同
一、文件依据不同
文件依据不同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vs《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一)内控审计的依据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报告才能称为“内控审计报告”。
(二)内控鉴证报告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二、关注的范围不同
关注的范围不同
广泛的内部控制有效性vs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内控审计业务,关注的范围相对较为广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也即是,对于内控审计业务,需关注除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之外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对于内控鉴证,一般仅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对非财务报表内控方面,无强制要求,只在业务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要求,因此就内控审计而言,内控鉴证范围相对较小。
三、鉴证对象不同
鉴证对象不同
直接报告vs间接报告
(一)对于内控审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属于直接报告。所谓直接报告,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阐述,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二)对于内控鉴证,被鉴证单位管理层对特定基准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控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属于“间接报告”,即基于责任方认定,所谓基于责任方认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阐述,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四、意见类型不同
意见类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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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无保留vs无保留
(一)对于内控审计,允许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但
没有保留意见类型。
北医三院产妇事件经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了解到,内控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有效、无效或者不知道,对应的审计意见类型分别为:无保留、否定和无法表示,不存在部分有效,因为审计意见是对重大缺陷的肯定或者否定,所以内控审计没有保留意见类型。
(二)对于内控鉴证,理论上允许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类型的报告,主要原因为,内控鉴证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评价内控有效性的“再评价”,可能因为管理层的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做出公允表述,但造成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不足以导致出具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保留结论,并在报告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措辞。
五、交易机构对内控审计和内控鉴证报告需要的对比
五、交易机构对内控审计和内控鉴证报告需要的对比
上交所vs深圳主板vs深圳创业板vs深圳中小板vs新三板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2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2. 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 年4 月20 日制定,2016 年12 月30 日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
立德树人立教圆梦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还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如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2. 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8 年2 月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卫星电视直播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1月发布,20137月第一次修订,201612月第二次修订,20182联想昭阳e360月第三次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因此,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无需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审计报告或内控鉴证报告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未要求挂牌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2:1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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