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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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混凝土输送泵>修约值比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
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限流熔断器第二章发行程序
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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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
则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时,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发行的,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市场价格。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
镀铬板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价的具体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
第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剔除比例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以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
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网下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二)已经或者同时发行证券的证券市场价格;
(三)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四)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第十二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
第十四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
资价值研究报告所明确的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说明理由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估值区间的差异情况。本所将上述情况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五条除《承销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
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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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指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按照《承销办法》、本细则等相关规定中止发行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本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15: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十七条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时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属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发行价格申购,或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价和申购。
第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根据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写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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