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 号】深证上〔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深证上〔2022〕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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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61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上〔2008〕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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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债券  2022年1月7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乳品论坛  第四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本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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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河洛石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本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3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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