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6.22
【文 号】深证上〔2021〕540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1〕5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切实发挥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功能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经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已经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适用原规则。
  新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暂不实施。
制度  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0〕5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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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油纸电容式套管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铁托名言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除重组上市外,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条规定的主体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
JS1983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前条规定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所重组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同意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不表明本所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本次交易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重组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第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持续监管办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予以认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股份发行价格应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规定,并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下或者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不得少于6个月。
知网向退休教授致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如标的资产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但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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