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代言人

魔鬼的代言人?
——浅论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
J201301044
曲率半径在学法理学的时候,老师推荐了我们这部片子。影片讲述了一个律师的故事,片中的律师为了金钱,放弃了原则。影片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律师与撒旦之间的对话:有了律师,我为什么还需要其他人帮我占领世界?导演告诉我们的是美国律师的迷失。而在中国,迷失的不仅仅是律师,可以说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都迷失了方向。用术语来说,就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究其原因,可分为如下几个
一、职业伦理教育缺失
法律职业伦理?——很多人可能根本就没听说过这个概念。十四门专业必修课、四门社会主义必修课、军训、形势政策、大学英语和体育,这些组成了一个法学本科生的大学四年。绝大多数法学院对学生的培养往往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稍微好一点的法学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思维方式,而几乎没有任何的法学院会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最多是在法
律学导论和法理学原理当中略微提及,专门开设职业伦理的学校仅有以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几所,并且没有一所大陆法学院将其设为必修科目。
课堂教育缺失,教师和学校能以身作则亦可,可惜又是事与愿违。英美国家严禁教师与学生谈恋爱,以免发生权交易。而在大陆,潜规则女学生就连年逾七旬的教授都能做得出来,更不用提衣俊卿老师那种风度翩翩的学者。虽然上述的二位并非法学院的教授,但是即使在中国政法大学亦有不少教授已经换了不少“旧人”;很多做过律师的老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带着抱怨亦或炫耀的语气和心情讲授过他们代理的案件中一些“小细节”——怎样在案件中动用自己的学术地位去影响法官、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影响再审,不一而足。久而久之,这些细微的暗示逐渐的在学生的脑海中勾勒出了一幅中国司法环境的图画,怎样在这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自然也的到了老师们的真传。
二、法律职业从业环境恶劣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是一个关键的原因。当然,我们也可说些推脱责任的话——天亡吾也,非战之罪——我国的法律职业从业环境不容乐观。在很多人眼中,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应该是体制内的人,受到体制的影响应该很小。当然,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相信从法学院
毕业进入司法系统的同学绝大部分起初对法律还是怀着一颗敬畏的心的,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也能够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证据、自由心证,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由于当下法院没有独立于地方的权利和能力,审判权并不独立,司法更像是行政的武器和附庸,在市长、厅长、各个行政机关领导递来的一张张纸条中,法官们那份坚守公平与正义的内心就这样被条子切割的粉碎。司法是社会的一道防线,法官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可是谁又能保护底层法官的利益;同样来自外部的压力还有老师课堂上提到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应该是我们的一贯传统——把事闹大,领导解决。诚然,在个案中这可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上至满清杨乃武与小白菜,下至当今的叔侄冤案,如果没有那些秉着一颗正义之心的记者和报纸,相信还会有很多人在冤屈中死去。然而,有良心的媒体往往还是少数的,大批的新闻记者追求的只有时效性和轰动性,极少对事情的客观性进行考察,甚至篡改当事人的对话,故意曲解当事人的意思。之前在做必修课的作业的时候曾经关注过郭美美事件,郭美美事件的内幕我自然是无从知晓,在这里也不妄加评论。不过当时我看到的一篇新闻稿确实令我震惊——凤凰网给出的大标题:“郭美美:我就是王军女朋友,我就是他二奶!”装配式公路钢桥我当时心想人可以无耻到这个地步也不容易,点进去一看才发现郭美美的原话
是是“我就觉得很奇怪,我回答什么大家都是不信,那我现在是不是该回答‘是,我就是他女朋友,我就是他二奶’,是不是大家就不再吵了。”如此赤裸裸的断章取义吸引读者的眼球,手段之恶劣简直令人发指,这样的现象如果出现在三流报纸也能让人理解,可是偏偏发稿的却是凤凰网!凤凰网尚且如此,其他的网站更令人其堪忧。药的案件到底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确实有一定争议,但我相信如果不是媒体对所谓的药的背景的多方揭露,将公众仇官仇富的愤怒转移到了药家鑫的身上,相信这个年纪轻轻的大学生还是能够保住性命的。尤其是从事后开来,药案所谓的背景大都是媒体虚构出来的,药只是一个普普通通八级工程师中家庭的受到了过分溺爱的孩子。法律是否应该为了民意的狂欢就剥夺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除去法院来自外部的压力,法院内部已有很多问题——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猛烈抨击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而不判、审判分离、违背直接言辞证据,这些还都是轻的。更有甚者利用自己的行政职务操纵审判委员会;当然,这还有我国法院的行政化问题严重的原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上下级法院见的监督关系在职称考核中荡然无存,上级法院可以轻松插手下级法院的审判(滥用管辖权将案件移送下级法院以获取对案件拥有终审裁判的权利、上级法院主动“指导”下级法院法律适用等等),这也造成我国现有的
二级审级被架空,使不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体制内的法官尚且如此,体制外的律师自然不必说了。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没有形成,律师职业协会对律师的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律师的人身安全有时候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尤其是从事行政和刑事辩护的律师,在面对国家暴力机器的时候显得是那么的弱小。李庄案,北海律师被打,甚至就连田文昌这样的大律师也直言执业艰难,一个个血与泪的说明了当今中国律师执业的风险之大,在这样的从业环境中,很难说还能保证什么职业伦理。利用媒体成为了一部分律师保护自己、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途径,附庸、行贿法官、检察官成为了他们能够在这个圈子里待下去的保障。
律师、法官、检察官一个个都是身不由己,想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生存就只能这样,反过来他们的所作所为又进一步的恶化了我国的司法环境,这一轮回就好像一个死结,阻挡在了我们的法治道路。
三、部分法律人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大环境不好,如果法律人能够挺直脊梁坚守自己的信念还好,可惜能够像张思之老先生一
样的法律人在中国还很少。法律在许多法律人眼中就是一个谋生的行当,在其中没有什么可以追求的东西。这种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还有对于物质的追求使很多法律人将职业伦理视而不见,甚至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能进入最高法院担任法官,甚至担任院长,职业技能必然过硬,对于法律的了解也十分透彻。可是就是这样,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还是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不惜违反职业伦理,甚至铤而走险触犯法律。黄松有出问题的虽然都是发生在其担任执行庭职务过程中的,并非是“司法”的腐败,但是一个受到过良好教育,懂得职业伦理、法律的人却不去遵守它,这难道不令人对法律人整体的素养感到怀疑么?
四、职业伦理的内容、表现形式、适用过程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职业伦理的认识和规范尚有不足。职业伦理同普遍的伦理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形式。伦理通常是抽象的、不确定的,而职业伦理却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因为职业伦理并不仅仅是对从业这的限制,同时也是对从业者从事相关行为的一种保护。因此,职业伦理只有具体才可能被适用,也只有具体才不会被滥用。正如《律师法》中,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这就不仅仅是对于律师代理行为的约束,同时也是律师
在面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行使抗辩权的理由,是保护律师的关键。而这也正是律师制度能够运行的基础。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分布于部门法中,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有就是靠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来自行制定。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大多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可操作性的很少。还是拿《律师法》来说,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这种义务是不是无条件的,有没有期限,是否有例外,违反的后果会怎样都没有明确的指示还有,如果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是否对律师也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龚刚模一样通过“举报”自己的律师来获取立功的话,相信中国以后也就没有刑事辩护律师了,整个律师制度的大厦也就这样倒塌了。
    职业伦理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律师和当事人地位的混同”。几乎在每个政客、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周围都少不了一个甚至是一律师。他们不仅在法庭尚未他们的当事人提供辩护,甚至在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就为其指引方向,提供帮助,将法律作为玩弄于手中的文字游戏。他们代表的不再是神圣的法律而只是他们的当事人。
五、题外话?——职业伦理与伦理
法律人用其为方式、思维习惯、用语、伦理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构建起了一个城堡——法律——并成为其主人。我们躲避在城堡之中,当有人来袭,我们就用你们不理解我们的与众不同进行反击。如果有人质疑,我们就套用牧师对K的谆谆教诲。然而,当我们理所当然的在适用我们构建出的职业伦理来约束我们自身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去掉修饰词,思考一下普通人的伦理是怎样的?难道我们真的没有遵守的必要么?在莫兆军案中,张妙一家屡屡漠视自己的权利,最后甚至选择死亡作为自己抗辩的方式的时候,我们是否仅仅可以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其没有正确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抗辩权,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就漠视了这些逝去的生命,符合了职业伦理的行为就是正确的么?当麦当劳叔叔经营的不再是餐馆而是超市的时候,你又怎能让一个普通人相信法律不是我们这些法律人手中随意操纵的文字游戏?道德的社会已经解体了,但是社会的道德却不能解体。法律人,首先应当是一个人。法律人应当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这一职业道德的标准,但这绝不是其对于不能遵守世俗道德伦理的而进行的抗辩。
法律人构建出的城堡大都是以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为蓝本的,而西方和中国的社会现实之区别就如同一条鸿沟,如何跨过这条鸿沟是当今中国司法面临的一个巨大的问题之一。马锡五是审判在贺卫方老师看来是可笑 ——在这里并不是要探讨法律的目的是裁判还是解决纠
纷——但是“案结事了”难道不是我们法律人应当追求的最优解么?我们在批评国内法院“调解”的同时却又不远万里远渡重洋去美国学习人家的ADR,本土资源在法律面前难道只能向垃圾一样丢弃么?政治课本中所讲的一句话不无道理“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我们在承袭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同时却总是忘记我们的传统。(这里说的发掘本土资源并不是仅仅将刑诉法的修改扣上亲亲相为隐的帽子,而是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面子”、“人际关系网”等等来处理法律问题,到一个契合点能够在公正裁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解决纠纷)。
废墟上的鲜花
思维习惯、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是一方面,中国巨大的社会差距则是另一方面的问题。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鸡尾村的村民以“再也不到法院告状”来威胁下乡的法官,这在法律人眼中看起来是否又是一种近乎可怜的可笑与无知哪?我们法律人在呼吁民主、法治、司法独立的同时,是否也应更多的给予司法所面临的这一问题一些关注,更多的深入中国最基层的乡村来缩短这一差距。这也可能是中国司法改革、政治改革的另一突破口,就像《1984》中温斯顿所写下的一样“如果有希望,希望在无产者”——当政权最基层的最忠诚的支持者要求变革时,政权很难也绝无能力不作出回应。
参考书目
1. 张志铭:《中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西北刑事法律网,xbxsf.nwupl/cdsy/xsf6/201205/5264.html
2.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3. 苏力:《送法下乡》
4. 苏力:《制度如何形成》
5. 苏力(译):《邻人如何解决纠纷》 密目式安全立网
舒曼计划6. 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
7. 卡夫卡:《审判》
8. 卡夫卡:《法律的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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