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徽教育科研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一个粗瓷大碗课文教案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 《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28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中,确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此后各苏区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过一些劳动立法。
1931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
(五)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法于19344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取代。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931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特别规定,女子在怀孕期和产后mmpi-24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的刑事立法积累了经验。
四、司法制度
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机关。新的司法体制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表面活性剂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1937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中心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土地法规,以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最有代表性。1940年以前的立法重点在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认农民分得地主土地的所有权。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19407月以后,立法重点转为减租减息、保障佃权和低利借贷上。先后制定有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护土地所有权。2.减租交租。3.保障佃权。4.减轻债务利息。
1941年后,各边区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劳动法,其中较典型的有《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的特点是:①规定工人
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②规定实行10小时工作制。③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④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比较有影响的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
森林之神与仙女们(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
(3)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
(4)列举离婚条件。
(5)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三、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是保卫边区和抗战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刑事法规主要有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这一时期创造性地发展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二)主要罪名
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有:
1.汉奸罪。 2.破坏坚壁财物罪。3.贪污罪。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制
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名义上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辖下的省级司法机构,因此名称称为“高等法院”,实际上边区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与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无实质联系。备边区高等法院在各专区设有分庭,其管辖区域与各该专员公署所辖之行政区域相同,主要受理不服所辖地方法院或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之民、刑案件。边区基层司法机关是县、市的司法处,负责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刑事案件。。
各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于审判机关内。高等法院设检察处,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的主要职权是负责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协助担当自诉、代表当事人或公益以及监督判决的执行等。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并受边区政府领导,其行政事务由高等法院管理。但19421月实施简政以后,检察处被撤销,由公安及其他司法机关代行其职权。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他在巡回审判
中贯彻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众,教育众,尊重众意见;方便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依靠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人民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三)人民调解制度
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各边区先后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单行法规,如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晋西北乡村调解暂行办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的调解方式有民间调解、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一)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防老剂dnp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是194710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政治宣言。此宣言确立的八项政策是后来召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基础。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主要内容有: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当前基本任务。
2.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五四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465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运动的序幕。
(二)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10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2.规定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修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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