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 号】闽高法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
东欧计划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921地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闽高法发[2009]14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
  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
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正确把握诉讼调解原则。诉讼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维护公平正义原则,通过调解达到当事人自愿和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诚信履行调解协议的目的,真正“调”出和谐,“解”出争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各类案件的调解要尊重当地善良习俗、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及行业惯例,但是违法的除
外。
  4、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解优先”,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做好“调判结合”工作。对于经过调解双方可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力争调解结案,防止能调不调;对于经过努力仍不具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久拖不决。
  二、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全方位诉讼调解体系
  (一)坚持全面调解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中,都要全面加大调解、和解及协调工作的力度,使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及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5、加强民事调解。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对于其他鼻科手术中文版>物业市场
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一律优先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处理民事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以下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一般合同纠纷案件;(3)体性纠纷、系列性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4)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
  6、加强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与刑附民案件调解。在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注重化解矛盾和对抗,应当在分清罪与非罪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注意平衡保护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被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深入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确保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只能就民事赔偿进行商议。对全部赔偿或积极、主动予以赔偿,或其亲属代为赔偿的,经原告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时可予酌情从轻。
  7、加强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积极主动采
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争议,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行政相对人同意后可以准予撤诉。
  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平台,充分发挥法律政策宣传、司法建议、法律释明等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或其他方式结案,维护社会稳定。
  对以下行政争议应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1)体性行政争议;(2)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3)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行政争议;(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6)因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7)依法判决不利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或法律适用确有困难的以及其他更适宜采用协调方式处理的行政争议。
  8、加强执行和解。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当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经和解达成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坚持全程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诉讼案件中,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
  9、加强立案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立案庭直接召集、组织、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立案调解应当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及时调解,并把握好适当的调解期限。立案庭行使庭前准备职能的,立案调解期限可到庭前准备终结之日。
  10、建立立案调解告知制度。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选择和解及调解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引导,并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调解意向。
  11、建立立案速裁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速裁制度,对立案阶段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予以速裁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
  12、加强庭前调解。要加大庭前调解制度。在庭前准备阶段,应认真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积极利用诉讼保全和证据交换工作促成调解,尽量使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调解解决。
  13、加强判前调解。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对案件是否有调解可能认真进行评议,并记录在案。
  在案件评议决定之后,裁判文书送达之前或案件宣判之前,有调解可能的还应再次建议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暂缓宣判,进行调解,但应抓紧进行,避免久调不决。
  14、加强二审案件调解。要着力强化二审案件的调解工作,针对二审案件的特点,针对一审判决情况和上诉理由,认真研究调解方案,切实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不断深化对二审案件调解规律的认识,适时总结经验,探索二审案件调解模式。对于二审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邀请一审法院协助、配合调解。胃蝇
  15、加强判后答疑,再促和解。积极开展一、二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和释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裁判理由、相关审理程序等,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线圈骨架
  一、二审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愿意调解、和解的,可以探索判后调解,将调解工作向判后延伸,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利彻底解决纠纷。
  16、加强执行和解。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并善于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因案施策,多措并举,积极促成和解,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审查中,要尽可能做协调工作,注意平衡各方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17、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案件的调解。要依照“理诉疏访”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申诉审查和再审阶段的调解力度,对确有问题生效裁判,应依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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