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梅机关
鹅去氧胆酸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1912年1月-1912年3月)
第二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1912年4月-1928年)
第3节 回归热螺旋体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
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
  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
 
  2. 权能分治理论
        政权 (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治权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
    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
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2) 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 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 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
(5) 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 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 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2) 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表面上该约法保留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人民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它仍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并且总统权力被极大的扩大,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变得虚化等方面。《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4.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即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虽然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上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
    5.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
的文件。1931年5月12日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计有8章89条。文件虽然采用某些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形式,但本质上是以国家根本法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约法的解释权也由国民党中央行使。它虽在一些条文上允许人民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但后来又立了不少法,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关于国计民生问题,除一些空洞条文外,没有给人民实际利益,连孙中山倡导的平均地权也只字不提。这个约法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17年。依稀大地湾
    6.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要标榜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
当然的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长效干扰素(1) 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2) 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以标榜所谓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3) 打着“平均地权”的幌子,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三、六法体系与《六法全书》
    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在修订六法体系过程中,有学者坚持行政法为六法之一,商法可纳入民法或行政法内,这种意见被采纳后。六法体系称为: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这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众、教育众,尊重众意见;(3)方便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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