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整理好)_SAL

1.“十恶”答: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封建社会打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元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答:一),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政。二),设“干党”条。三),严禁内外官交换。四),严禁任用亲戚,结党营私。
3.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制度。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4简述“七去”答: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5简述清末立法指导思想。答:反映在两道上谕里。第一道上谕是光绪28年要求修订法律大臣“参照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第二道是宣统二年又提出“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反映了立法既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要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6简述唐代法律形式。答: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7简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答: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反帝反封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为以后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答: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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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答: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3)匪刑,也叫刖刑,断足。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众,申诉手续简便;4)深人众,调查研究;5)依靠众,正确判案。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众观点。
2.简述领事裁判权。答: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2)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  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3)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3.战国时期妁立法指导思想。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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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答: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情况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5国民党的特种刑事法庭。答:一)国民党设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前者设在首都,后者设在重庆、兰州两地。二)、军事审判组织称军法会审,也属特种法庭。分简单,普通、高等军事会审三种。三)、其他特种审判机关。包括军事机关,特务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
6、简述七出制度.答:即如果妻子出现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丈夫以“七出”的理由提出离婚时,妻子可以以三种理由提出抗辩,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貴者,不去”拒绝离婚。
7、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答: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8、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答: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9、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答: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
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
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2.邓析作竹刑。答: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2)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3)便于携带.4)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3、简述邓析及其《竹刑》。答: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4、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数字大学城
5,简述商鞅变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答: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一是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全国,励行法治。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一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二是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制度;三是按户口增收军赋。
6、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答: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
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7、简述汉代60篇的主要内容。答:汉代立法频繁,其《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60篇。《九章律》是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9篇,由萧何制定的。《傍章律》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制定的,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内容,共计18共青团是党领导的篇;《越宫律》是张汤制定的,主要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共计27篇;《朝律》是赵禹制定的,是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共计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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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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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1、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答:一“德本刑用”。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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