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原题

名词解释(8题,每题5分,共40分)
1、六礼(×4
2、十恶(×2
3、新五刑
4、六法全书(×4
5、领事裁判权(×2
6、大清会典(×3
7、折杖法(×3
8、明大诰(×4
9、竹刑
10、上请制度
11、五刑
12、马锡五审判方式。×4
13、法经
14、九刑
15、名例
16、鱼鳞图册
17、中华民国民法
18、九卿会审(×3
19、三风十愆 (sān fēng shí qiān)
20、春秋决狱
山阳县教育局21、三民主义
22、兵刑合一
23、五服
24、三不去
25、《大明律》
26、五听
27、义绝
28、元典章
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清会审制度。
2、崇文门新世界店庆简述春秋成文法运动。
3、简述《法经》的内容、历史意义
4、简述唐三省六部制
5、简述宋代刑事法律之发展:
6、简述临时约法的内容及意义
7、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定义
8、简述宋鞫谳分司制度×2
9、简述清代律、例的关系×3
10、论述汉代的刑罚体系
11、论述清末“法礼之争”的内容。并就其实质谈谈法律变革过程中你对继承和创新的看法
12、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
13、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形成
14、简述礼法之争
15、简述唐代的台谏制度。
16、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
17、简述唐代科举的程序。
论述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之发展。(×2
2、试论述清末修律之特点、影响、指导思想。
3、简述宋鞫献分司制度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及意义
5、试论述汉代法律儒家化。
6、试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意义以及对当下中国的影响。
7试论述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8、试论述大清修律的修订过程、内容及意义。
9、试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意义以及值得当代借鉴的经验或教训。
1、兵刑合一:指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和“刑起于兵“一样,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认为“法起源于兵”。
2、六礼:西周礼制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
男方择定吉日为婚期,商情女家同意。
⑥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旅顺时空
3、法经:指公元前五世纪,魏国的李悝通过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状况而制定的法典。它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4、竹刑:指公元前501年,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之后,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纂的成文刑法,由于当时书写在竹简之上,所以被称为“竹刑”。在编纂之后,邓析被执政杀害,但是《竹刑》却广为流传,并最终被采纳。
5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九刑:周初进行了较大立法活动,即制定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九刑是九种刑罚,即五种正刑——墨、劓、宫、刖、大辟,再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合称九刑。
6、三风十愆:指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7、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指西周首先规定的已婚妇女可以不被休弃的三种理由。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
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8、上请制度:指汉代颁布的一项制度,即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9、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由汉代董仲舒开创的,是指抛开法律的规定,直接引用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经义内容或依据儒家思想指导司法审判,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根本目的是扩大轻刑。
10、五刑:指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唐律沿用《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制度,并对流刑略作修改,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
11、名例:《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也使律典的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名例成为《唐律疏议》的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12篇中居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以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体现。
12、五服:指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衣服的缝制方法以及服丧期间应该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卑幼为尊长服制重,尊长为卑幼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13、十恶:唐朝创设的制度。
第一类:直接威胁或侵害皇帝人身安全、尊严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第二类:侵害家族内部伦理纲常关系行为: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第三类:直接侵害贵贱尊卑等级秩序的犯罪:即“不义”;
第四类:犯罪手段异常残忍的行为,即“不道”。
14、新五刑: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15、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
大影响。唐律规定有关司法人员在审讯时应该首先使用“五听”的方法,并与其他的证据相互验证。《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
听: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精密输液器
目听: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16、折杖法:宋朝乾德元年(963),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折杖法就是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
杖数。
A、笞自五十至一十,改为臀杖十、八、八、七、七;
B、杖刑自一百至六十,改为臂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C、徒刑自三年至一年,改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D、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E、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
17、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为《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元典章》内容涉及元代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18、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明大诰: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仍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20、鱼鳞图册:指明代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这是在宋代方田法、基础上执行得更为完备的清偿土地、确立税制的方法。这一土地法律制度为明朝历代所奉行,很大程度上解决朝廷赋税问题。
21、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明代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22、大清会典
如何培养团队精神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3、领事裁判权
①定义: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也称为“治外法权”。
②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③内容:依被告主义原则管辖。
④审理机构:A.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⑤后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1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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