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审视

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审视
摘要: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央苏区作为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全国性的红政权,在进行革命战争的同时,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其司法制度建设在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这期间,逐渐形成了人民陪审、人民调解、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人民检察等司法制度,它不仅保障了当时的苏维埃政权,推动了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而且对当今的司法制度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探究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可以更好地借鉴其宝贵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基本特点;现实启示中图分类号:K26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12-0098-04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教育出版江西南昌
330013)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人民检察制度。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对中央苏区司法体系的简要性论述和对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定性式分析,且大多立足于“革命史”角度,对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建设缺乏一个全方位的历史考量与现实分析。因此,本文通过梳理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深入探究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为当今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
调节板一、中央苏区主要司法制度剖析
(一)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创立是中央苏区
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它不仅借鉴了苏联的陪审制度,而且赋予了具有鲜明特的新民主主义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革命法庭工作大纲》这三个法律文件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一定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工农会、贫农团及其他众团体选举出来。”从陪审员的阶层结构来看,这基本符合当时人民众的意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法庭须由3人组成,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2人为陪审员。”这表明陪审员在法庭人员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可以代表人民参与审判。《革命法庭工作大纲》也规定:“公审时采取由众团体代表陪审制度,陪审员最低限度五人,必要时可以尽量扩
大其人数。”尽可能扩大陪审员人数,充分体现了审判工作的
王晓波
∗∗∗第38卷第12期
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12月
Vol.38
No.12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Dec .2018
收稿日期:2018-05-18作者简介:王晓波(1993-),男,山西阳泉人,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中共革命根据地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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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性和公正性。
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民众,都有权参加审判工作,他们的代表可以作案件的陪审员、辩护人、证人。在这个审判过程中,革命众扮演了重要的角,1933年颁布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就强调,裁判机关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众对该案的意见。[1]这种以人民众为基础的办案方式,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推崇与支持,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司法机关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征,彰显了中央苏区政权的工农民主性质。
(二)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人民众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由中央苏区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沿袭来的,可以说,中央苏区时期创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开辟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篇章。营养学报
在中央苏区,实行村、乡、区逐级调解制度,有民间调解、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调解内容以不涉及犯罪的民间纠纷为限。[2]另外,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办理民事案件,解决众纠纷。如《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省、县、区设立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处理一切刑事、民事案件。”《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这种以人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特点的调解手段,有效地调解了民间纠纷,推进了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尊重了人民众的意愿,使法治正义观念深入人心,为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公开审判制度。坚持审判公开是中国共产党在审判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中央苏区时期的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广大革命众的支持和认可,有效地树立了中央政府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也规定了在开庭审判前,必须张贴告示,扩大宣传,鼓励众前来旁听。这种公开透明的审判制度有效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将政府权力运行置于全体民众监督之下,不仅保障了人民众的基本权利,而且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使民主与审判达到了很好的交融。
(四)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审判是一种灵活、机动的办案
方式,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央苏区时期,这一时期创立的巡回审判制度为之后的办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明确规定,革命根据地实行巡回审判制度,要求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引广大众前来旁听。巡回审判制度贯彻了实事求是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深入众,融入众,实现了司法工作的众化。另外,在特殊的战
争年代中,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显得更为实际,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正确率。后来陕甘宁边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沿袭了这一富有中国特的巡回审判制,并使其不断丰富和发展。
(五)人民检察制度。中央苏区的检察制度建设是司法制度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红政权的不变质,中央苏区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初步建立了适合革命形势的人民检察制度。
中华苏维埃政府十分注重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期间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政策的实施,如《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一号——关于检察优待红军条例问题》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对苏区检察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制度的法制化,维护了苏区军民的基本权利。另外,为了保证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不变质,中央苏区也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并鼓励广大众揭发检举。比如,《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检察委员部的人员构成和具体职责,《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了各级工农检察部都必须设立控告局,并将控告箱设在人民众集中的地方,便于众揭发检举。此外,中央苏维埃政府还设立了检举委员会、突击队、轻骑队、众法庭、工农通信员等监督机构。[3]
中央苏区这种“为人民、靠人民”的工作宗旨得到了广大工农众的支持与拥护,通过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党内自我监督,坚持走众路线,开辟了中国检察史的新道路,形成了富有中国共产党执政特的人民检察制度。
二、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特点
(一)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基础,依法办案。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建设从来都是以维护人民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并未脱离“人民”二字,特别是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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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苏区依法办案的特点。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是中央苏区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司法人民委员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司法法规,其中对反革命案件、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原则和审判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判刑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不仅维护了人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孤立顽固势力的效果。
(二)以办案众化和公正化为导向,提倡民主。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中,“发动众、依靠众”是司法工作的主要方针,民主性特征贯穿始终。司法机关与人民众相结合的办案方针,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政权的工农民主性质。
充分让人民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广泛听取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办案众化和公正化为导向,实现民主审判,是中央苏区进行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等条例都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作了一定的规定,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众遵纪守法,提高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1]比如,《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确立了公开审判制度,对审判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允许众前来旁听和发言,鼓励众积极检举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人民众的基本权利,而且激发了广大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热情。
(三)以规范司法程序为基准,遏制腐败。在中央苏区,曾经出现了大量的官员腐败现象,极大地威胁到了苏区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董必武、何叔衡、梁柏台被誉为“苏区三大法官”,他们在苏区反腐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依法办事”和“人民司法”是董必武法律观的核心。他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提倡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审理案件,参与和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20余部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审理和惩治了大量的贪污腐败官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左祥云贪污案和熊仙壁贪污渎职案。[4]被誉为“苏区包公”的何叔衡始终坚持秉公执法,以革命利益为重,坚决打击反动势力,开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检察监督机制。在各级地方工农监察部之下设立突击队和控告局是何叔衡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举措,不仅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有序进行,而且将检察工作融入人民众,获得了人民众的支持和信赖,有效遏制了腐
败。[5]梁柏台曾经在苏联学习过大量的红法律知识,回国后对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起草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宪法性文件,参与制定了许多司法法规条例,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和《看守所章程》等。特别是在司法机关设置上,他推动了裁判部的创立,促进了裁判工作的规范化。[6]这些司法实践极大地推动了反腐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维护了党在苏区的权威。
三、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现实启示
(一)尊重人民意愿,实现司法工作的众化和公正化。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众是重要的参与者,其创建的司法制度都是以维护人民权利、巩固政权建设为基础的,充分体现了苏区政权的人民性。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如何实现公正司法?这是我们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在艰难地前行。另外,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改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包括对更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追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走向,
如果人民不能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政府就会失去权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必须充分借鉴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众的意愿,将司法工作融入到人民众中去,广泛听取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赋予人民众监督实权和审判参与权。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法治正义观念深入人心,让人民众更好地学法、尊法、懂法、用法,真正实现司法工作的众化和公正化。
(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穿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这首曾经在中央苏区传唱的山歌至今仍然启迪着广大干部众。在中央苏区,涌现出了大量高素质的司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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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这与中国共产党采取的一系列廉政教育措施有着极大的关系。比如,成立俱乐部、列宁室,列举廉政模范和贪官污吏的案例进行廉政教育;开展学习班、训练班,老师授课培训各级干部;发起检举运动,通过公审进行警示教育等。[7]实践证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四十年来的改革历程充分证明了中国的事情能否办好,关键在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
导下进行,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此外,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司法干部,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可以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比如播放廉政教育警示片、收集展示廉政模范和贪官污吏的案例、参观于成龙、海瑞等清官故里,通过这些学习活动来感染领导干部,提高他们思想上的拒腐防变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考试,鼓励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司法行政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基本政策和基本要求,帮助干部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三是健全选人用人制度。司法干部的选拔,关系到整个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必须重视对他们政治品格、责任担当、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三)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苏区的司法制度建设总体上适应了革命形势的需要,但从具体的机构设置、司法权的行使、司法制度的践行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当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由专职检察员代替检察机关执行检察权,检察权和检察人员并未体现出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特性,司法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检察权和审判权常常交织在一起,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办案效率和正确率。这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药品分类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
题?这是我们党面临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清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一是要明确司法职权配置。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但权力具体由谁行使?由谁负责?这是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坚决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由审理者即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坚持权责的一致,由裁判者对审判工作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二是坚持以保证公平、提高效率为导向,完善审判机制。必须加强立法建设,用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司法程序,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监督机制。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充分发挥人民众的监督权,形成党内监督、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监督链,让司法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司法干部队伍更加纯洁,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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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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