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勇强,王涛与雷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勇强,王涛与雷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粤东门户【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0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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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勇强;王涛;雷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当事人】曹勇强王涛雷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曹勇强王涛雷小刚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雷维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雷维刚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跃东苏丹雷维刚 
【代理律所】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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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勇强;王涛 
【被告】雷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院观点】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未央【2018】第6101122018006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就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王涛、曹勇强辩称责任划分过重,但未提交复核申请,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雷小刚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曹勇强负主要责任,雷小刚与曹勇强的责任比例应为1:9,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王带狗肉上节目【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未央【2018】第6101122018006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就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王涛、曹勇强辩称责任划分过重,但未提交复核申请,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雷小刚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曹勇强负主要责任,雷小刚与曹勇强的责任比例应为1:9,并无不妥。曹勇强和王涛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人非同一人,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因证据不足难以确定,一审法院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王涛、驾驶人曹勇强承担共同的事故赔偿责任,裁量于法有据。一审法院结合雷小刚提供的病历、医疗票据及鉴定结论、实际等因素,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确定雷小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裁量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曹勇强、王涛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曹勇强已预交14818元,应缴纳诉讼费6362元,由曹永强承担,应退还8456元;王涛已预交14810元,应缴纳诉讼费9111元,由王涛承担,应退还56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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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8日11时28分许,曹勇强驾驶车牌号为xxx号车辆沿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道口人行天桥附近时,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横穿北三环的雷小刚相撞,造成雷小刚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当日,雷小刚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救治,2018年8月13日出院,住院46天,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干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3、颅底凹陷;4、寰枕融合;5、颈椎分节不全;6、颅内感染;7、泌尿系感染;8、低钠低氯血症。出院医嘱:“建议多休息,避免劳累,颈托制动。根据病情酌情减量奥氮平并逐渐停药,建议到康复医院康复。动态化验电解质,根据情况补充电解质,2周后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诊。"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1月17日雷小刚先后四次入住陕西省康复医院神经康复四科,共计住院96天,2018年11月17日出院诊断为:“1、颅脑损伤;2、
脂溢性皮炎?。康复诊断为:1、肢体运动功能障碍;2、ADL中度功能障碍;3、社会参与能力障碍。出院医嘱为:院外坚持康复锻炼,避免跌倒、摔伤,注意复查5电解质,如有不适,及时就诊。"雷小刚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急救费240元、担架费80元、住院费210893.78元(149966.78元+17539.93元+12374.44元+15343.73元+15668.9元=210893.78元)、外购药物费623元,共计211836.78元,被告平安财险陕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向被告王涛支付1万元,后王涛将该1万元支付给曹勇强。2018年7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未央【2018】第61011220180062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勇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小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查明,曹勇强系陕A195HR号车辆事故发生当日的驾驶人,王涛系该车的所有权人,为该车在平安财险陕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3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雷小刚主张的被扶养人为父亲雷兴泉(出生于1944年5月13日)、母亲陈粉盈(出生于1946年4月20日),户籍均为西安市蓝田县前卫镇鹿走沟村第二村民小组6号,雷兴泉与陈粉盈婚后生育儿子雷成伟(1976年9月8日出生)、雷小刚雷小刚(1979年2月18日出生)。审理中,雷小刚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后续费、误工期、护理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经组织质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
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1月8日,该鉴定中心作出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47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鉴定意见为:1、雷小刚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属五级;2、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存在护理依赖,属部分护理依赖;3、劳动能力已经丧失,不需评定误工期限;4、所致损伤的营养期为陆个月;5、目前情况无需后续临床费用。雷小刚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伤残赔偿金、鉴定结果出来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及鉴定费均应由被告承担,曹勇强、王涛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不应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因鉴定时,距交通事故发生才半年,距今已一年有余,且根据雷小刚病历记载,雷小刚身体健康,ADL值逐渐回升,该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当庭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因不属于重新鉴定事由,未予准许。平安财险陕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庭审中,雷小刚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王涛、曹勇强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责任划分明显过度,应为同等责任,而非主次责任,但王涛、曹勇强未就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雷小刚提交《护理服务协议》、发票、雷成伟工资表,证明事故发生后,雷小刚产生的护理费应由承担,曹勇强、王涛、平安财险陕分公司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未提供护
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护理人员护理资格证书、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亦未提交医嘱及鉴定结论证明需要两人护理;雷小刚提交工资表复印件,证明此次事故发生前,其月平均工资为74966元,误工费应以此标准计算,由承担,曹勇强、王涛、平安财险陕分公司认为雷小刚未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银行流水,根据雷小刚的工资表显示,已达到纳税标准,应当提供完税证明,因此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雷小刚提交轮椅发票、其他费用花费凭证,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购买轮椅及住院期间的相关用品等,需被告承担,曹勇强、王涛、平安财险陕分公司对该组票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审理中,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因双方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4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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