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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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竹镂舟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强肖晓通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志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林彬;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城市现代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洪志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林彬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城市现代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洪志光林彬吕旭杰杨建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城市现代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钟阳阳
【代理律师/律所】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常开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常开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全桥整流王宁常开民 
【代理律所】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洪志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林彬;吕旭杰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停运损失由谁负担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1 01:57:43 
洪志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33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志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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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刘二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欢,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开民,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服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旭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中段20号4幢16层A/C室。
     负责人:康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永城市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月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常春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志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商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商丘公司)、林彬、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公司)、原审被告永城市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公司)、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洪志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林彬的停运损失20700元由人寿商丘公司、人保商丘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人寿商丘公司、人保商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豫N×××××/豫N×××××号货车在人寿商丘公司和人保商丘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涉案事故造成林彬车辆停运损失,该损失属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寿商丘公司和人保商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证明停运损失免责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其承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人寿商丘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洪志光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其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商丘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     林彬述称,其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对于洪志光是否赔偿停运损失,其服从法院认定。
     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险公司、永城公司、飞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     林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洪志光、人寿商丘公司、人保商丘公司、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险公司、永城公司、飞达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2405元;2.诉讼费由洪志光、人寿商丘公司、人保商丘公司、吕旭杰、杨建涛、中煤财险公司、永城公司、飞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0日0时57分许,洪志光驾驶豫N×××××/豫N×××××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陕高速西商段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468+800米附近时,所驾车辆先后与已经发生单方事故逆向停于应急车道的吕旭杰驾驶的陕A×××××轻型箱式货车,停放于行车道的吴建芹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货车碰撞,碰撞后陕A×××××轻型箱式货车向前滑移过程中与车外人员麻某、吕旭杰分别挤压碰撞,致麻某当场死亡、吕旭杰及洪志光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彬为此支出施救费32600元。该事故经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洪志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吕旭杰及吴建芹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鲁Q×××××/鲁Q×××××车辆实际车主林彬以驾驶员吴建芹名义委托山东盛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停运费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分别以鲁盛评评字(2019)第A0136号、第A0136-1号、第A0136-2号报告认定鲁Q×××××/鲁Q×××××车维修的价值总金额为157740元、停运损失41400元、贬值损失30000元。另查明,豫N×××××/豫N×××××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洪志光,分别登记在永城公司、飞达公司名下。该豫N×××××车在人寿商丘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豫N×××××号车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购买
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14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3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陕A×××××轻型箱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杨建涛,该车在中煤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洪志光、吕旭杰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符合准驾车型。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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