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方臣卫,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方臣卫,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钢窗料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nadh【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39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方臣卫;刘涛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方臣卫刘涛 
【当事人-个人】方臣卫刘涛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邓香之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李艳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邓香之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李艳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文侠邓香之李艳新 
【代理律所】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教育体制改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连体人【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被告】方臣卫;刘涛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是否应承担2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0-23 18:16:2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7时40分许,刘涛驾驶其所有的XX号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邓六路十字时,与沿邓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方臣卫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方臣卫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方臣卫无责任。陕AXXX某某号小型客车在阳光财险陕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的商业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方臣卫被120送往西安凤城医院救治,花费担架费90元、急救费290元,共计380元由刘涛支付。方臣卫经凤城医院诊断为:颈部损伤、右桡骨头骨折、右尺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住院15天,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继续口服药物;2、头颈胸支具固定4周,肘可调支具固定4-6周,适当功能锻炼,避免久坐、久站、体力劳动;3、加强营养及护理,避免摔伤;4、1月后门诊复查,如有不适随诊。在凤城医院门诊及住院共计花费22795.7元。其中刘涛垫付8842元,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垫付10000元,方臣卫自行支付3953.7元。住院期间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花费2700元,由刘涛支付。方臣卫于2019年6月24日在商洛市中医医院复查花费380元。方臣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王俊芳护理,王俊芳无固定收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臣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我
院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方臣卫未缴纳伤残等级的鉴定费,故该中心仅对方臣卫的误工期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方臣卫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核,方臣卫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依照医疗费票据方臣卫共花费医疗费23555.7元。阳光财险陕分公司辩称的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阳光财险陕分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方臣卫住院15天,共计1200元
(80元天×15天)。3、营养费,依照鉴定结论其营养期为60天,共计1800元(30元天×60天)。4、护理费,依照鉴定结论其护理期为60天,因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本院根据方臣卫伤情酌情参照同级别护工工资计算为100元天,计6000元(100元天×60天)。5、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刘涛提交的发票,为2700元。6、交通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对方臣卫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60元。7、误工费,方臣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亦不能证明其因受伤导致的工资减少,本院依法参照2018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83元确定方臣卫收入,依照鉴定意见书其误工期为90天,误工费为10056元(40783元年÷365天×90天)。8、鉴定费,依照票据为720元。综上所述,以上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555.7元,由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10000元,因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已支付方臣卫10000元,故不再支付。剩余16555.7元按照责任划分由阳光财险陕分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向方臣卫赔偿。因在此部分款项中刘涛向方臣卫垫付9222元(380元+8842元),故应由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向方臣
卫支付7333.7元,向刘涛返还其垫付的9222元。以上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共计19016元,因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2700元由刘涛支付,故由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向方臣卫支付16316元,向刘涛支付2700元。鉴定费720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刘涛负担,故刘涛应支付方臣卫720元鉴定费。综上,阳光财险陕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支付方臣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4369.7元,6向刘涛支付1120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陕AXXX某某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方臣卫各项损失共计24369.7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涛垫付的11202元;三、驳回原告方臣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涛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相位表宣判后,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270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方臣卫不构成伤残,上诉人不应该承担其伤残辅助器具费2700元。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建议被鉴定人方臣卫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故方臣卫不构成伤残。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由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本案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本身不合理,残疾辅助器具费非合理费用,故其残疾器具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方臣卫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辅助器具费用的产生并非以构成伤残为标准,而应当以伤情需要配备。本案中方臣卫的辅助器具系在住院期间遵大夫医嘱购买的肘可调支具,头颈胸支具,原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乡村神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方臣卫,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3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西侧七星国际某某。
     负责人:惠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香之,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臣卫,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黑山镇东川村方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涛,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与
被上诉人方臣卫,原审被告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保险陕西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文侠,被上诉人方臣卫之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原审被告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448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分公司   责任   陕西省   陕西   器具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